市交通委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94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情况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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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机动车牌照(蓝牌)持有和使用的建议”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建议中关于“允许蓝牌拥有者可以将原牌照挂在新购置的新能源车上”及“允许蓝牌拥有者在购买新能源车后继续持有原蓝牌,在需要时可以继续使用(购买第二辆车或换回汽油车)”相关问题,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若干要求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个人名下拥有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使用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且同时持有客车额度的,可以在额度证明有效期内,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视为该额度已启用。当上述新能源汽车发生注销、转移、失窃等情形,持有人不再拥有该车辆时,重新核发额度证明。

综上,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中,涉及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有关问题可依据上述规定,办理客车额度备案业务,满足“蓝牌挂新能源车”及“蓝牌拥有者在购买新能源车后继续持有原蓝牌,在需要时可以继续使用”等相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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