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连续停放计费规定的通知
沪交财〔2012〕152号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停车秩序管理,提高停车管理的服务质量,经市物价局同意(沪价管〔2012〕005号),现对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连续停放计费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连续停放计费时间,由现行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之内的按12小时计费,调整为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的按8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后,超过部分按上述办法重新计费。
上述规定自2012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请各单位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