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制度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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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我委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委办公室收到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拟决策事项后,交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事项,由委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提交委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条 经审定的决策目录由委办公室印发实施。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委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报委办公室,同时提请相应调整决策目录。

  第八条 被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起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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