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三季度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8

索取号:002421191K/2024-00056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航〔2024〕765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疏运体系,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行规〔2021〕10号)要求,组织开展2024年三季度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业务范围

  各相关企业于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在上海港发生的以下类型集装箱业务量:

  (一)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即经营长江及支流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集装箱支线“定航线、定船名、定班期、定码头和定人员”的班轮业务。

  (二)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即经营长三角区域内河港口(不经由长江航道)与上海港之间的内河集装箱直达驳船业务。

  (三)“江海联运(洋山)”业务,即经营外高桥港区、太仓上港正和港区和临港新片区南港码头与洋山深水港区之间的集装箱水上定班驳船集疏运业务。

  二、申报内容

  (一)资金申请表;

  (二)业务量清单;

  (三)业务作业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填写相关要求

  航运企业应以航线名称和船名作为一条清单条目(包含来回航次)进行业务量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航运企业须填报航线名称、船名、班期和靠泊码头等要素内容。其中,航线名称应明确港口名称,例如“南京-上海”;港口企业须填写船名等要素内容。如因实际业务需要,发生船名或班期与作业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在申报时向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另行提交相关变更依据。

  (二)申报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航运企业须填报航线名称、船名等要素内容。其中,航线名称应明确港口名称,例如“宜兴-上海”;港口企业须填写船名等要素内容。

  (三)申报“江海联运(洋山)”业务航运企业须填报航线名称、船名等要素内容。其中,航线名称应明确港口名称,例如“外高桥-洋山”。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2024年11月1日前,请各申报企业通过“法人一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自行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网站(网址为: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选择特色专栏“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企业”—“惠企政策”—“市级支持资金申请”,找到对应栏目按要求在线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在线初审工作,并定期开展抽查工作。申报材料经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在线审定通过后,各申报企业应将申报内容纸质版加盖公章(资金申请表和业务量清单须在线下载)寄送至: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151号401室,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航运服务科,陶老师。

  五、注意事项

  (一)请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需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规定,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

  (联系人:郑老师,联系电话:23115335

  陶老师            1580075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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