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5-00007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港〔2025〕86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本市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
核查工作的通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市港航中心、委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5〕224号)要求,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集中开展本市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对象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船舶。
(二)核查内容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营运资格保持情况;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4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依法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核查职责分工
市交通委负责统筹本市核查工作,市港航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核查工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三、核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及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
(二)各单位及部门在核查中要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情况深入开展核查。对沿海省际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各级核查部门要逐家核查企业后填写《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5年专项核查情况表》(含海务机务管理工作委托代管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应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配合)。对在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级核查单位需将相关材料及线索移交各级交通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三)各级核查部门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利用“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和“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专项行动”的联动机制,将辖区内企业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已取得DOC证书的,通报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对发生过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并承担对等以上责任的企业,可会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核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四)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交通主管部门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核查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说明原因)及相关核查材料报市港航中心。
(五)市港航中心要认真做好年度核查基础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于2025年5月9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将核查相关报告与表格上报市交通委。
(六)各单位及部门要统筹安排检查计划,对兼营国际、国内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原则上要安排同一天上门核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核查效率。
年度核查有关流程及填报文件电子版可在“上海交通网”下载。
2025年2月11日
(联系人:姜卓俊,联系电话:63236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