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二季度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9

索取号:002421191K/2026-00060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航〔2026〕336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相关经营者:

  根据市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行规〔2026〕3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6年二季度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业务范围

  通过资质核验的相关经营者于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上海港发生的以下类型集装箱业务量:

  (一)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即经营长江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集装箱支线“定航线、定船名、定班期、定码头和定人员”的班轮业务。

  (二)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即经营长三角区域内河港口(不经由长江航道)与上海港之间的内河集装箱直达驳船业务。

  (三)江海联运业务,即经营外高桥港区、太仓上港正和港区、罗泾港区和临港新片区南港码头与洋山深水港区之间的集装箱水上定班驳船集疏运业务。

  (四)新能源船舶运营业务,即上述三类业务中使用纯电池动力、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船舶运输的业务。

  二、申报内容及填写相关要求

  相关经营者应提供业务作业协议及对应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量数据。业务量数据应以航线名称和船名作为一条清单条目(包含来回航次)进行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需填报航线名称、船名、班期、靠泊码头和作业箱量等要素内容,其中,航线名称应明确港口名称,如“南京—上海”;港口经营人需填写船名、作业箱量等要素内容。如因实际业务需要,发生船名或班期与作业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在申报时向市港航中心另行提交相关变更依据。

  (二)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需填报航线名称、船名和作业箱量等要素内容,其中,航线名称应明确港口名称,如“宜兴—上海”;港口经营人需填写船名、作业箱量等要素内容。

  (三)江海联运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需填报航线名称、船名和作业箱量等要素内容,其中,航线名称应明确港口名称,如“外高桥—洋山”。

  (四)新能源船舶运营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2026年8月14日前,申报项目资金的相关经营者需通过上海“一网通办—随申兑”平台,选择“资金扶持”专栏,在对应项下按照要求在线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港航中心负责资质核验、申报材料在线初审工作,并定期抽查。申报材料经市交通委在线审定通过后,将推送至各相关经营者。相关经营者对推送内容进行线上一键确认,确认无误后,扶持资金将直接拨付至对应账户。

  四、注意事项

  (一)原则上,本轮政策期间实行一次资质核验,如有重要信息变更,请重新提交核验。

  (二)请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关经营者须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规定,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市交通委航运处,021-23115335

       市港航中心航运服务科,021-63236289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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