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退回保证金公示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1-07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下列申请退还保证金(含利息,下同)的原《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持证企业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向我委书面反馈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我委将按规定向申请企业退还保证金。

 

   附:《申请退还保证金企业公示名单》(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