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上海强辉海运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2-15
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编号:沪交港许注销字〔2023〕005 号
上海强辉海运有限公司:
由于你单位取得的编号为(沪外)港经证(0922)号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对你(单位)的行政许可。请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10日内来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作自然失效。
本机关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静安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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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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