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0

索取号:002421191K/2024-00064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运服〔2024〕703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2023)要求,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事指南》(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经营备案要求

自本办事指南实施之日起新增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实际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终止经营手续。

二、明确电动汽车维修经营条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电动汽车电池、电机、电控(以下简称“三电”)维修的,应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2023)电动汽车维修的相关经营业务条件。已备案业户应按照办事指南,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

三、规范信息报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完成备案后,若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服务信息等发生变动,应通过市交通委综合业务平台及时更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规范上传汽车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辖区交通管理部门发现经营者不规范上传数据的,应暂停其《年度备案监管信息》打印,由辖区交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由辖区交通执法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及时公布符合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及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要求的汽修管理软件或手机APP目录,便捷汽修单位自主选择使用,提升数据填报的便利性和规范性。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辖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后30日内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其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属实的,备案单位可在线打印《年度备案监管信息》,检查不属实的,需督促限期改正,涉及安全、环保条件不属实的,应立即移送辖区交通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危运车辆维修和燃气汽车维修需在一周内实施监督检查。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五、做好备案便民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备案管理账户和电子印章申请,鼓励经营者通过线上办理备案,并做好提前服务,主动告知经营备案管理要求,积极引导经营者线上办理备案事项,努力实现“零跑动”。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