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挖掘道路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31

索取号:002421191K/2025-00030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设养〔2025〕38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加强本市挖掘道路管理指导意见》已经2024年市交通委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加强本市挖掘道路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本市挖掘道路管理,规范掘路施工行为,有效发挥道路功能,维护道路安全,逐步建立分级负责、科学统筹、总量控制、高效集约、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掘路计划管理

  (一)完善源头管理。本市挖掘道路施工实行源头管理,遵循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的原则,优先安排综合性项目。原则上同一道路断面一年内不得重复开挖,属于同一综合类项目间不同工序以及民生工程、重大工程等项目除外。

  (二)加强跨部门协同管理。除涉及零星掘路、应急抢修掘路施工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资源等部门制定全市综合掘路计划。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综合掘路计划的基础上,制订以月为单位的实施计划,加强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对挖掘同一位置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牵头单位统筹工序安排,加强工程衔接,协商编制系统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方案。

  (三)严格控制计划外新增项目。对涉及民生工程、重大工程等未列入年度综合掘路计划但确需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计划开工30日前提出计划补录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必要性证明材料。鼓励积极跟进项目实施,对确需在年度综合掘路计划以内新增施工项目进行跟进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计划开工10日前提出申请并予以跟进。

  (四)对接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对涉及市政管线接入项目实行掘路计划当场申报、即时办结,管线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办理,并同步申请相关挖掘道路施工许可。工程审批系统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共享机制交换相关许可办理信息,实现联合报装“一件事”与挖掘道路施工许可“一件事”入口和信息整合,形成联合报装+挖掘道路施工“一件事”办理模式。

  二、严格行政许可管理

  (五)加强许可与计划对接。对于建设工程涉及挖掘道路施工的,要严格按照年度综合掘路计划开展具体审批工作,不得随意套用市政管线接入、零星掘路及抢修掘路等名义变相允许无计划项目实施。对于市政管线接入项目涉及挖掘道路施工的,可以通过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及挖掘道路施工“一件事”专用通道进行申请。对无掘路计划、新改扩建道路五年内或者大修道路三年内的挖掘道路施工申请应当予以严格控制。

  (六)加强选线阶段控制。地下管线涉及挖掘道路施工的,应当符合道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特别是在规划阶段要加强选线的控制。对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管线以及一级公路快车道范围内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管线要进行严格控制;地下管线穿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的,宜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七)加强许可申请材料审查。许可阶段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道路修复方案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改变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或延长工期的,应当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后方可准予实施。

  (八)规范管线抢修管理。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在通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先行实施管线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据管线权属单位出具的抢修单办理手续。

  三、加强批后监督管理

  (九)加强在建掘路施工巡查。充分利用网格化巡查、道路养护巡检、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施工期间保障车辆、行人安全通行措施的监督与掘路修复质量的检查,切实抓好掘路修复验收。重点按照审批阶段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范围、施工时间及施工措施开展过程监管,对未按承诺认真履行的要开展约谈并督促整改。

  (十)规范施工信息公示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示经许可同意实施的挖掘道路施工信息,公示内容具体包括施工地点、时间、影响范围等,以便公众了解并监督施工情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对涉及道路面积较大、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以在施工前通过官方公众号、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告知。

  (十一)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挖掘道路施工管理,强化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对擅自挖掘道路的,或未实行封闭施工、未按要求公示、未按要求恢复道路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施工单位开展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强化掘路修复管理

  (十二)规范修复管理流程。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方式收取工程建设单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道路修复。工程建设单位自行修复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许可申请时提交的修复方案及施工单位是否具备道路施工或养护资质。加强对管线施工完成后沟槽回填的验收,沟槽回填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道路修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三)严格落实行业技术标准。按照《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及《上海市道路掘路修复方案提升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制定掘路修复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严格把关。优先选用渗水性好、易密实的中粗砂、沙砾石等填料,原则上不得将挖出的弃土用于沟槽回填。推广应用高效率、低噪音、小型化的道路施工作业设备,提升道路修复质量和效率。

  (十四)规范临时通行要求。对临时开放交通的在建掘路工程,其修复质量要切实按照安全通行标准进行修复。对采用钢板覆盖开放交通的,要规范钢板的使用并逐步推进嵌入式钢板的应用。要强化对掘路修复质量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未达标前不得开放交通。

  五、完善夜间施工管理

  (十五)严控夜间施工。本市挖掘道路施工应当通过完善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尽可能利用白天时间段进行,减少夜间施工数量。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避免施工现场使用高噪声机械设备及采取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行为。

  (十六)加大前置必要性审查力度。对交通类建设工程涉及道路夜间施工的,参照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受理条件,先行开展夜间施工必要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减少不必要的夜间施工行为。对道路养护、管线工程涉及道路夜间施工的,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施工安全意见书,开展夜间施工必要性审查。

  (十七)督促做好备案情况告知。除了在申请材料中提供项目所在地周边街道、镇政府谅解协议外,通过将备案证明张贴于沿线小区公示栏等方式充分告知,最大限度地取得沿线居民的理解和支持。针对工期长、影响面广的项目,鼓励通过党建联建形式,争取沿线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十八)加强定期巡查监督。重点结合投诉处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巡查监管。对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可以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约谈工作;情节严重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后续备案审查,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九)完善信访处置机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依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等基层社区力量,加强市政类项目夜间施工必要性的宣传,对信访投诉的及时回复、解释。指导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夜间施工投诉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建立专项处置机制。针对投诉数量多、重复投诉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属地基层社区力量,共同做好夜间施工居民矛盾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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