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本市港口经营企业核查强化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5-00037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港〔2025〕22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2025年本市港口经营企业核查
强化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强化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监管,有序推进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推动本市港口经营管理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现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从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对本市港口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义务履行情况开展年度集中核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市交通委负责统筹指导本市港口经营企业核查工作,市港航中心具体实施市管港口经营企业核查,各区交通主管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港口经营企业核查。
二、核查范围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于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届满的港口经营企业,以及从事危险货物、旅游客运、建筑垃圾中转等重点领域的港口经营企业。
三、核查内容
(一)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包括:
1.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2.港口设施竣工验收资料管理情况(对2005年6月1日前竣工并投入运行的老码头,因基础资料缺失无法提供竣工验收证明资料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技术检测评估,并以检测评估报告代替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3.主要装卸设备和船舶证书有效性;
4.港口主要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安全、环保等附属设施运行情况;
5.日常作业台账和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二)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义务履行情况。包括:
1.维护计划编制情况;
2.港口基础设施检查和检测评估开展情况;
3.港口基础设施维修组织实施情况;
4.港口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核查流程
(一)制定清单。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港航中心对照核查范围梳理制定2025年度核查单位清单,原则上本年度核查企业数量不少于辖区企业总量的三分之一,并及时通知纳入本次核查清单的相关企业(2025年1月)。
(二)企业自查。纳入年度核查范围的港口经营企业应对照核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填写《2025年度港口经营企业核查自查表》(附件1),并将相关电子版材料及企业年度核查自查表报送至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港航中心(2025年3月)。
(三)实地核查。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港航中心对上报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查看,对港口设施设备、作业运营等实际情况和上报材料内容符合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材料与实际不符应要求企业进行补充说明(2025年5月)。
(四)落实整改。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汇总,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经整改仍不满足经营资质条件的港口经营企业,原则上不予延续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2025年6月)。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港航中心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周密组织,加强宣传,建立年度核查档案,加强信息收集整理、认真分析、仔细核对,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防止重复检查,核查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对外泄漏。
(二)突出重点。年度核查工作重点对企业资质保持、安全和环保落实情况深入开展排查,结合《上海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专人或明确专职部门负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三)(三)诚信管理。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港航中心应强化对港口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将核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同时优化审批效能,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与年度核查挂钩,简化已通过核查企业的延续审批备案流程。
(四)强化服务。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港航中心应结合年度核查工作加强港口生产经营情况调研分析研究;主动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困难、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纾困扶持及惠企政策需求。
(五)总结调度。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港航中心要认真落实年度核查基础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做好归档总结。并于2025年6月2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上报2025年度核查工作总结。市交通委将对核查情况进行调度抽查,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1:《2025年度港口经营企业核查自查表》
2025年1月14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