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保通道路建设、养护及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5-00093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建〔2025〕614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保通道路行车安全与平顺,提升保通道路的管养水平,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保通道路建设、养护及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
关于加强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保通道路建设、养护及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保通道路行车安全与平顺,提升保通道路的管养水平,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工作原则
市交通管理部门及下属单位要按照“职责清晰、标准明确、建养统筹、设施良好”的原则,做好交通建设工程保通道路建设、养护及运行管理工作。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二、工作分工
委综合规划处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和研究单位,依法根据相关道路设计标准以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开展保通道路的方案编制和费用测算等相关前期研究工作。
委交通建设处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在工可批复基础上,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化保通道路方案,推进保通道路建设实施。负责施工围挡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配合做好养护移交接管等工作。
委设施养护处负责保通道路养护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新建保通道路(永久设施)移交接管;指导责任单位依法落实相关要求保障设施正常运行(详见附件2)。
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负责做好新建保通道路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监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明确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设计标准施工,防止出现擅自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新建保通道路的验收,及建设单位负责的保通道路的管养和质量缺陷整改。
市道运中心负责保通道路养护监督具体任务,做好移交接管、路况巡查、督促整改、闭环管理等工作;协助甄别保通道路的疑难信访、热线工单,督促责任单位做好答复等。
三、具体要求
(一)保通道路方案设计阶段
1.项建书阶段
委综合规划处应指导前期研究单位根据工程总体方案,结合区域路网、用地等条件,形成保通道路总体原则,明确保通道路类型、设计标准及横断面布置,并进行工程量和费用的初步匡算。
2.工可阶段
委综合规划处应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形成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设计专章,结合工程总体方案的深化,细化保通道路设计方案,明确保通道路分路段、分阶段的平面布置,并进行道路、桥梁、排水、机电、监控、交安等设施工程量统计和费用估算。
3.初步设计阶段
委交通建设处应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结合施工筹划进一步深化保通道路实施方案及费用明细。工可阶段暂未计列项,应在初步设计中深化论证,纳入项目报批。
(二)保通道路建设和养护阶段
1.新建保通道路(临时设施)作为保通道路的。委交通建设处指导建设单位在招标及合同签订阶段明确保通道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要求。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应将保通道路建设纳入监管范围,并加强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监督。保通道路建成后,委交通建设处会同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指导建设单位参照交工验收(公路)或通车条件验收(城市道路)的要求组织通车验收,并完成道路的交安设施验收;在开放交通后,按照相关要求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2.新建保通道路(永久设施)作为保通道路的。新建永久设施需临时作为保通道路通车的,在完成交工验收(公路)或通车条件验收(城市道路)并移交后,委设施养护处指导接管设施的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要求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3.利用既有道路作为保通道路的。委设施养护处指导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要求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4.当工程总体方案、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周期、施工阶段划分、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等发生变化造成保通道路方案和费用调整时,委交通建设处应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相关变更程序。
5. 委设施养护处、市道运中心对所有保通道路负有监督责任,督促保通道路的牵引除障、应急处置(含恶劣天气)等工作;通过定期核查发现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并销项闭环。
特此通知。
附件:1.保通道路设计标准及技术要求
2.不同技术等级保通道路的巡查、响应机制和养护及技术状况评价要求
附件1
保通道路设计标准及技术要求
前期研究单位可参考以下要求开展保通道路方案设计工作,最终方案以设计文件批复为准。
一、设计标准
保通道路的设计标准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合理性,其设计车速、路段交通服务水平应结合原设计车速、原服务水平、交通流量、交通组成、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等因素综合确定,条件受限时,应进行综合论证并征询交通管理、设施养护管理等主管部门及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采取合理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等不同等级道路保通道路的设计车速,路段和交叉口服务水平的选取,可参照下表执行:
| 施工道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二级公路 |
城市快速路 |
城市主干路 |
|
| 保通道路设计车速(km/h) |
60,80 |
40~60 |
40,60 |
30,40 |
|
| 保通道路服务水平 |
路段 |
可较原设计服务水平降低一级,且不低于四级 |
可较原设计服务水平降低一级,且一级公路不低于四级,二级公路不低于五级 |
可较原设计服务水平降低一级,且不低于四级(饱和流) |
交叉口负荷度V/C不大于1 |
| 交叉口 |
- |
可较施工前降低一级,且不低于E级 |
- |
可较施工前降低一级,且不低于E级 |
|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和保通道路的类型,应结合周边区域路网状况、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周期、施工阶段划分、交通运营要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等综合确定,不同路段、不同阶段、不同车道可因地制宜组合设置。
(一)新建保通道路(临时设施)
路线设计应根据设计车速选用合适的标准。
路基、路面、桥梁等设施的设计年限应结合施工交通组织、施工周期确定的使用年限取值;设计交通荷载应满足工程施工期间运营车辆通行的需要。路基、路面、桥梁的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年限、交通荷载等级综合确定。
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应合理利用既有公路设施,并应根据设计速度、交通管理和委设施养护处意见,满足不同施工阶段交通组织的需要;应根据需要考虑临时照明、排水、供配电、监控、收费、通信、服务、环保等设施的设置。
(二)新建保通道路(永久设施)
路基、路面、桥梁等应按照永久设施设计标准实施,可先期实施部分永久设施。施工期间保通道路的线形、路桥结构及相关设施应满足临时保通道路的相关规定。
(三)利用既有道路
利用既有道路、桥梁作为保通道路、桥梁时,应根据保通道路的设计车速、施工周期、通行车辆等要求,对平纵线形进行验算,对既有道路的道路结构强度、使用性能、桥涵运营状况、交通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测与评估。当线形、路基、路面、桥涵结构、交通安全设施等不满足相关要求时,应进行结构补强、维修加固、改造;既有结构强度或补强后应满足保通道路使用年限内的要求。照明、排水、监控、收费、通信、服务、环保等附属设施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也应进行相应改造。
二、设计技术规定
(一)公路
高速公路施工期间保通道路的设置,应满足《高速公路改扩建设计规范》(DG/TJ 08-2174)《高速公路改扩建交通组织设计规范》(JTG/T3392)《高速公路改扩建设计细则》(JTG/TL11)的相关规定,一、二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1.总体设计
平面、纵断面线形,应根据设计车速,按照《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取值;条件受限时,可按《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规范》(DG/TJ 08-2191)取值。
高速公路车道宽度按照《高速公路改扩建交通组织设计规范》(JTG/T3392)取值,一般不小于3.5m,条件受限且仅限小客车通行时,经论证可取3.25m、但区段长度不宜大于8km,其他等级公路参照执行;交叉口单条进口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m;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宽度按照《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取值。
2.路基路面
路基、路面的设计年限应结合施工交通组织、施工周期确定的使用年限取值;在项建书、工可阶段,应根据类似工程的施工周期经验确定,在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应根据具体的施工周期筹划取值。在建设条件和交通情况较为复杂的城市区域施工,使用年限应统筹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绿化搬迁、可作业时间等不确定因素对实际施工周期的不利影响。设计交通荷载应满足工程施工期间运营车辆通行的需要;大型货车比例较高的道路应满足重载交通通行的需要。
路基顶面回弹模量取值、路基处置厚度应根据交通荷载等级综合确定,使用年限内的桥后地基累计沉降满足《道路路基设计规范》(DG/TJ 08-2237)的规定。
路面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年限、交通荷载等级等情况进行结构组合及材料设计。保通道路面层宜采用沥青混凝土面层,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层时宜进行白加黑处理;基层宜采用半刚性基层,需快速通车的路段可采用柔性基层或快硬混凝土基层。
3.桥梁
保通桥梁的设计车速、设计年限、设计荷载应与保通道路一致,应保持路桥同宽,应结合地质、水文、通航等条件,合理确定桥梁规模、基础形式及埋置深度,结构设计应满足《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等规定。上部结构应采取措施保持整体性,铺装宜采用双层结构,且钢筋混凝土找平层厚度不小于70mm,沥青层厚度不小于40mm;应设置桥面伸缩装置及支座以满足承载和变形要求;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或构造;保通桥梁台后宜设置搭板,搭板长度不应小于5m。
4.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应合理利用既有公路设施,并应根据道路等级、设计速度、交通管理和委设施养护处意见,满足不同施工阶段交通组织的需要,符合《高速公路改扩建交通组织设计规范》(JTG/T3392)的规定;分阶段、多次翻交施工时,应对相关设施的设置、拆除、移位、重复利用进行统筹考虑;需要进行区域交通引导的,应在施工区域外围设置相应的交通引导设施。
护栏的防撞等级应满足《高速公路改扩建交通组织设计规范》(JTG/T3392)规定;跨越铁路等特殊位置,应按照《公路铁路交叉路段技术要求》(JT/T1311)要求提高等级。单幅双向通行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保通路段宜设置分隔对向交通的临时护栏和防眩设施。
5.附属设施
既有公路设车道照明的,临时保通道路应全线设置照明设施;既有公路不设车道照明的,临时保通道路的车道转换段和交通复杂路段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和供配电工程的设置应符合《公路照明技术条件》(GB/T24969)、《道路照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 08-2214)的相关规定。
临时保通道路应设置边沟等排水设施,且不应影响通行的既有道路的排水。
应根据需要考虑临时监控、收费、通信、服务、环保等设施的设置。
(二)城市道路
平面、纵断面线形应根据道路等级和设计速度,按照现行《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取值;条件受限时,可参照现行《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规范》(DG/TJ 08-2191)取值。
车道宽度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取值,交叉口单条进口车道宽度不宜小于2.8m;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宽度参照《城市道路设计标准》(DG/TJ 08-2106)取值。
应设置雨水、污水等临时排水设施。
应全线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工程的建设应符合现行《道路照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 08-2214)的相关规定。
其他参照公路执行。
附件2
不同技术等级保通道路的巡查、响应机制和养护及技术状况评价要求
新建(永久设施)和利用既有道路的,按照原设计的技术等级养护;新建(项目建成后拆除的临时设施)的,按其建设技术等级(设计车速、结构形式等)养护。保通道路的管养责任单位可参考以下要求,开展相关管养工作。
一、巡查机制和响应机制
(一)建设单位作为保通道路责任单位的
1.新建保通道路(项目建成后拆除的临时设施)及利用既有道路多次频繁翻交路段的,可由建设单位作为保通路段责任单位,并承担新建设施质保期的保修责任。委设施养护处负责加强监督,指导建设单位牵头将相关设施委托专业养护单位管养。市道运中心指导建设单位牵头开展日常养护及自查等工作,并建立巡查机制。
2.巡查机制
建设单位每周开展一次全覆盖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被委托单位整改销项。
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每周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巡查问题反馈单24小时内发送建设单位。
市道运中心每月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管核查,重点核查存在问题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核查问题整改单及时发送建设单位,抄送委交通建设处和委设施养护处。
3.响应机制
对于自查、巡查和核查发现问题,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与影响运行安全的隐患,设定不同的处置与反馈时限,明确问题整改时限要求。建设单位牵头督促对巡查、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并销项闭环。
影响运行安全的病害:应急处置不超过24小时(严重病害不超过4小时),情况复杂无法立即处置的,要做好安全防护,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影响运行安全的严重病害负面清单详见表1。
表1 影响运行安全的严重病害负面清单
| 序号 |
病害类别 |
具体描述 |
| 1 |
路面病害 |
1.路面严重坑塘(坑深>25mm,面积>0.1m2及连续坑塘) 2.严重车辙、拥包(深度或高差>25mm); 3.型钢伸缩装置、梳齿板伸缩装置明显损坏(钢板变形、螺栓脱落、伸缩缝不能正常进行、混凝土白带严重损坏等)。 |
| 2 |
结构病害 |
1.桥梁梁体明显挠曲变形(最大挠度超过桥跨的1/600); 2.钢桥桥梁连接部位损伤和开裂; 3.桥梁梁体单梁受力(桥梁铰缝损坏严重,单跨通长裂缝)。 |
| 3 |
附属设施缺损 |
1.匝道高边坡护栏损坏开口; 2.桥栏杆严重损坏; 3.防冲护栏(特别是中分带护栏)、声屏障及隔离设施严重损坏; 4.井盖缺失。 |
| 4 |
高空抛物 |
1.龙门架、标志标牌、防抛网等有明显悬挂、松动或倒伏; 2.交通标志标牌、收费站名牌等松动、脱焊。 |
| 5 |
其他 |
1.危及车辆通行安全其他情况(大面积积水、路面大面积异物撒落等)。 |
一般问题:一周内完成问题处置并反馈处置结果,确保道路设施及时恢复正常状态。
4.响应要求
市道运中心敦促建设单位按响应时限要求落实整改。未及时整改的,由市道运中心核实后发督促整改单限期整改,并抄送委交通建设处、委设施养护处及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委交通建设处牵头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由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二)道路设施管理单位作为保通路段责任单位的
新建保通道路(永久设施)及半幅封闭半幅开放交通的,可由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委托的养护单位开展日常养护和自查。
发现管养问题的巡查机制和响应机制要求同上。市道运中心敦促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按响应时限要求落实整改。未及时整改的,由市道运中心核实后发督促整改单限期整改,并抄送委设施养护处督促整改。
二、设施养护要求
技术等级为高速公路的保通道路,路基、路面、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等级采用I级。养护作业要求为日间巡查不小于1次/日,夜间巡查不小于1次/月;桥梁日常巡查不少于1次/日,经常检查不少于1次/月(恶劣天气及重大活动保障需加密频次),定期检查不少于1次/年。保洁等级划分及作业频次按照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设施整治提升标准〉和〈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提升标准〉的通知》(沪道运设养〔2022〕134号)规定执行。及时修复各类病害,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应急处置不超过24小时(严重病害不超过4小时)。
技术等级为一级、二级公路的保通道路,养护作业要求为路面日常巡查1次/日,路段清扫保洁频次为1次/日;桥梁日常巡查不少于1次/日,经常检查不少于1次/月,汛期需加密频次,经常检查不少于1次/月(恶劣天气及重大活动保障需加密频次)。及时修复各类病害,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应急处置不超过24小时(严重病害不超过4小时)。
技术等级为城市道路的保通道路,参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程》和《关于提高市属道路日常养护标准(路容类)的通知》(沪道运事养〔2019〕2号)的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市管快速路、隧(地)道、大桥等重点保障路段,提高至日常巡视不小于2次/日,路面清扫保洁不小于2次/日,经常检查不少于1次/月(恶劣天气及重大活动保障需加密频次);对于主、次干路以及旅游集散地、重要商圈、交通枢纽等周边道路等,日常巡视不小于1次/日。
三、技术状况评价
在满足车辆行驶安全的前提下,保通道路养护技术状况评价应满足表1-5中重点指标养护规定值的要求。
城市道路的路面结构承载能力状况应不低于“良好”,抗滑能力指标为SFC≥40。城市隧(地)道还应满足,(差异)沉降累计<10mm、水平位移断<10mm;敞开段、矩形段相邻结构缝监测点年度差异沉降量<5㎜,年度累计沉降量小于10mm;盾构段相邻沉降监测点年度差异沉降<5mm,年度累计沉降量<10mm,盾构段管径收敛年度累计变形量<10mm;结构段平均渗漏水量<0.15L/(m²d),消防设施设备检测、机电设备强制检测、重大电气设备系统和防雷检测等结果为合格。
所有保通道路通行期间应由相关责任单位每年组织开展道路技术状况检测,桥梁等级评定等工作;市道运中心对保通道路开展重要指标的技术状况抽检工作。
表2 公路路面养护重点指标技术状况评定要求(每公里)
| 道路等级 |
评定指标 |
规定值 |
| 高速公路 |
PCI、RQI、RDI |
≥80 |
| 普通公路 |
PCI、RQI |
≥80 |
表3 公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养护技术状况评定要求
| 道路等级 |
评定指标 |
规定值 |
|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
BCI、TCI |
≥80 |
|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
BCI、TCI |
≥80 |
表4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状况评定要求(每公里)
| 道路等级 |
评定指标 |
规定值 |
| 快速路 |
PCI、PQI |
≥85 |
| IRI |
≤4.1 |
|
| 主干路、次干路 |
PCI、PQI |
≥80 |
| IRI |
≤4.6 |
|
| 支路 |
PCI、PQI |
≥75 |
| IRI |
≤5.7 |
|
| 人行道 |
FCI |
≥65 |
| 平整度 |
B |
表5 城市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技术状况评定要求
| 桥梁类型 |
评定指标 |
规定值 |
| 特大桥及特殊结构 |
桥梁完好状态 |
合格 |
| TCI |
≥80 |
|
| 其他 |
BCI、TCI |
≥80 |
表6 城市隧道养护技术状况评定要求
| 隧道类型 |
评定指标 |
规定值 |
| 越江隧道、超长地下通道 |
ZI、JI |
≥85 |
| 机电系统设备完好率 |
≥98 |
|
| 其他 |
ZI、JI |
≥80 |
| 机电系统设备完好率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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