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驾培行业智能教学设备应用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6-00065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运服〔2026〕295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本市驾培行业规范化、数字化和绿色低碳、智能高效、新质发展,优化学员学驾体验,巩固智能教学设备试点应用成效,现就继续开展智能实车教学设备应用试点和全面推广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智能实车教学设备的有关要求
继续开展智能实车教学设备应用试点,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备要求
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实车教学设备是指安装于教练车上的车载智能教学设备,应用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第二部分“基础和场地驾驶”教学过程中,通过智能化人机交互技术,部分或完全替代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实车教学设备。该设备应具备《教学大纲》第二部分所有教学项目和教学内容,通过视音频实时交互进行教学指导、测评分析教学效果、全程记录回放训练过程等方式,实现相应的教学目标。
(二)申请流程
鼓励驾培机构开展智能实车教学设备应用试点工作,凡自愿参与的驾培机构均可按程序向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申请,具体申请流程和配套措施由市道运中心另行制定发布。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名单由市道运中心抄送市交通委执法总队。
(三)申请条件
1.驾培机构围绕智能实车教学模式具有的特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区别于传统教学模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智能实车教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训练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学员培训数据和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等。
2.驾培机构配备智能实车教学管理负责人、教学安全监控人员、教学现场指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教学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和教学管理经验。教学安全监控人员应具备教练员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经过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智能实车教学系统、车载设备、教学软件操作和使用方法。教学现场指导人员应具备教练员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熟练掌握智能实车教学车载设备、教学软件操作和使用方法。
3.驾培机构在智能实车教学训练场地内设立实时动态监控中心。智能实车教学设备应在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培训时,能够确保教学安全,能够自动识别预判驾驶风险、自主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具有远程控制车辆动态功能。教学期间,教学安全监控人员应在监控岗位确保实时监控,教学现场指导人员应在教学岗位确保随时响应。其中,教学现场指导人员按照应用智能实车教学设备教练车总数的20%进行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4.驾培机构采用智能实车教学模式,在符合管理要求的训练场地内开展。训练场地应单独设置,训练区域封闭隔离,训练科目设置合理。教学车辆不得与非智能实车教学车辆混合使用训练场地。
(四)试点要求
在试点期间驾培机构如发生一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
1. 未保持上述智能实车教学设备应用试点申请条件的。
2. 被列入道路运输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B级的。
4. 驾校月投诉总量连续三个月排序前十的。
5. 媒体曝光引起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试点期间,市道运中心应指导试点企业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学员服务体验反馈机制,开展满意度跟踪测评,定期总结并上报试点工作经验。
(五)试点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
二、关于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的有关要求
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设备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不再试点。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基础和场地驾驶”中“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和“起步前车辆检查与调整”教学内容,“道路驾驶”中“夜间驾驶”“恶劣条件下的驾驶”“山区道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等内容,可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模拟教学学时不得超过6学时。
市道运中心可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本市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驾培机构自主选择符合《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JT/T 378-2022)规定的动感型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Ⅲ型)。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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