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6-00076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运服〔2026〕424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市汽修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视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全面压实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责任,整治排查行业安全隐患,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从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上海市交通行业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知识库3.0相关要求,坚决杜绝麻痹侥幸思想。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持证上岗、日常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度,切实把安全责任细化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一项作业环节。
市、区交通管理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
二、聚焦突出隐患,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攻坚
结合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视组在沪检查期间发现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隐患问题,各单位、各部门“举一反三”,在10月底前对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一)强化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
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加强汽修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和备案后的现场核查,严格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落实安全、环保、服务保障等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须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各项要求;烤漆房、举升机等设施设备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健全安全生产台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设备维护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作业,确保维修质量,并建立车辆维修台账、登记维修项目,规范上传维修车辆数据信息。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规承接非法改装业务,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严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开展维修作业。
(三)从严管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严禁未按规定备案从事维修经营活动,或超出备案事项开展维修经营;严禁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资质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坚决杜绝无证作业。
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以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律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并将相关线索移交交通执法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应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
三、强化联合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各级交通执法部门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沪交行规〔2026〕10号),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未备案、超范围从事危运、燃气和事故车维修经营,以及维修范围包括危运维修、电动车维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符合经营业务标准开展维修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行业法规,坚决依法从严处置。健全与属地应急、消防、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存在安全、消防、环保类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四、发挥协会职能作用,夯实行业自律服务基础
市汽修协会开展调研摸排,收集行业在安全合规经营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反馈,做好沟通桥梁;组织发布汽修行业安全经营自律公约,引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自我约束、规范经营,强化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结合实际需求,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引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自主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发挥行业服务作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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