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2

索取号:002421191K/2026-00077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运服〔2026〕425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相关区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遏制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近期本市驾培行业暴露出的违法违规情况,各驾培机构要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从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要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各驾培机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教练员管理。各驾培机构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精准辨识并有效管控行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重效益、轻安全”的短视行为。

  各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聚焦重大隐患,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各驾培机构须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须组织进行全面自查,严格对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隐患台账,实行立行立改、闭环整改,持续推进重大隐患动态清零。排查整治重点聚焦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一)违规道路培训隐患: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二)教练员违规教学隐患: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

  (三)脱岗漏管隐患: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四)非法经营隐患: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经营的,或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的;

  (五)恶劣天气违规作业隐患:在极端恶劣天气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停运指令仍擅自组织教学活动的。

  三、强化教练车辆管理,杜绝车辆安全隐患

  各驾培机构应严格落实教练车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车辆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一)严格车辆标准与维保管理:教练车辆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严格落实车辆日常维保及检验检测工作,严禁使用报废、拼装或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

  (二)严禁车辆违规使用:在教学过程中教练员不得将教练车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

  四、强化现场监管,杜绝教学安全漏洞

  各驾培机构须加强教学现场的安全管控,坚决防范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

  (一)严禁脱岗离岗: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全程随车或现场指导,严禁在教学期间脱岗、离岗。

  (二)落实科目三指定路线:科目三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必须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

  五、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各驾培机构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有灭火器,确保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安全通道畅通。

  六、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防范

  各驾培机构须建立健全极端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机制。

  (一)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并完善防台防汛、防抗冰冻雨雪、寒潮大风等极端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物资队伍准备:提前预置应急队伍和装备,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维护保养。

  (三)严格停训机制: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在极端恶劣天气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坚决执行停运指令,严禁擅自组织教学活动。

  七、强化信息报送

  遇有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须第一时间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