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7-13

  当事人对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