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沪交复决字〔2020〕第3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6-28

申请人:吉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申请人吉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2020218日作出的第220014078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2020218日作出的第220014078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为响应政府绿色出行、低碳出行的号召,申请人于20201211930分在浙江中路188号送一名合乘人去往虹桥机场,在机场出发层被被申请人拦截调查,并认定其无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当场扣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涉嫌非法取证,先扣车后调查,不符合执法规范。且是在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进行调查的,超越执法权限。申请人也没有向合乘人收取任何费用,没有经营收入,不应属于经营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01212005分许被申请人在虹桥机场2号航站楼2号口处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ХХХХХХХ的小客车搭载乘客一名。经查,双方互不相识,申请人使用“滴滴”软件承接了乘客发出的由浙江中路188号至虹桥国际机场2号航站楼的客运订单,车费由“滴滴”软件自动计算生成,被查时乘客手机安装软件显示实时车费为68.67元。申请人和其驾驶的车辆均未取得有效的营运资格证件。

案发当天,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介入的情况下未能完成预定行程,尚未结算车费该结果是基于申请人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的,并非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因此不能阻却违法性和有责性。被申请人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开展执法活动,未对申请人进行非法取证也不存在越权执法和违法扣押等情形相反,申请人在接受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检查时,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公安机关据此向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由于申请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违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出租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出租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于2020218日向申请人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表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被申请人最终于当日作出本案系争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1218时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ХХХХХХ的小车在虹桥国际机场接受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经调查询问后发现,车上另有名乘车人该乘车人与申请人互不相识,系通过“滴滴”打车软件预约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乘车人在浙江中路188号上车,前往虹桥国际机场2号航站楼,车费将通过软件预估并在到达目的地后结算。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未取得本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被申请人认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遂依据《出租条例》有关规定作出本案系争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01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向乘车人制作的《乘客证明》、向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拍摄的涉案车辆外观照片、乘车人手机安装“滴滴”软件截屏照片、网约车监管平台截屏照片、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机(西虹候)行罚决字〔2020100002被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20218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第4191145041号)、被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20218的本案系争《行政处罚决定书》(2200140780)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出租条例》第二条规定,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九条第规定,本市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发当天,申请人未经许可,驾驶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车辆为一名车人提供运送服务,乘车人计划通过打车软件支付相关费用。虽然最终未结算具体费用,但系因被申请人执法行为介入导致,申请人的行为仍然构成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依据《出租条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规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同时,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其作出本案系争处罚决定程序正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存在申请人指出的非法取证、越权执法等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第220014078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2020218日作出的第220014078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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