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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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现状概述
上海地处环太平洋沿岸的主要自然灾害带, 又是中纬度和海陆相过渡带, 每年自然灾害很多,尤其是洪涝灾害最为突出,对社会经济影响也最为重大。近年来,由于受海陆效应、热岛效应的交替作用,加上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 灾害的频发、强度呈增大趋势,尤其是局部性灾害比以前增多。
上海特定的地理气候位置决定了每年都有可能受到台风、暴雨、高潮、太湖流域洪水等灾害的侵袭。根据上海近年来所呈现的台风多发性、暴雨突发性、潮位趋高性、洪水复杂性等特点分析,气候变化多端,使得风暴潮“三碰头”的多发性和风暴潮洪“四碰头”的可能性都有所增加;并因降水时空分布不均,梅雨期及盛夏季节可能有集中降水出现,气温偏高容易引发类似龙卷风、冰雹、雷暴等局地性强对流灾害性天气。
1.2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等引起的安全突发事件,保证局系统单位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本市交通港航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性汛期灾害以及台风对城市交通运输和港口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和港航行业(洋山深水港区除外),因受台风、高潮等灾害影响正常营运以及引发城市交通运输、港航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交通港口局的防汛工作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安排,从每年6月1日到9月30日作为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参见《上海市防汛条例》第29条)。
1.5 工作原则
1.5.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在台风汛期来临前完成大检查,各单位应加强重点单位的抗灾救灾指导和易出现险情部位的检查与督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1.5.2 以人为本、力保安全
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1.5.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局防汛防台工作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处置及时,团结协作,协同应对,实施以“以块为主,以条为铺,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1.5.4 快速反应,加强联动
发生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各单位应迅速响应,科学决策,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联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根据防汛防台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市交通港口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城市交通和港航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局安监处、办公室、客运处、货运处、航监处、港监处、洋山办、空港处,局指挥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地方海事局)、码头中心、港政中心、质监站的主要领导担任组员。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处。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名单及通讯方式附后(附件1)。
2.2 组织机构
根据上海市防汛指挥系统和本局实际组织结构情况,局防汛防台组织机构设置附后(附件2)。
2.3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2.3.1 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
⑴负责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认真传达、贯彻、落实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在台汛期间的各项指令、指示,配合地区政府做好我局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综合协调行业内的防汛防台工作;
⑵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防汛防台工作的法规、政策和调度命令,及时上报并处理防汛防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⑶负责修订局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⑷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局职能处室、局属单位的防汛防台工作;
⑸汛期内协调有关部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
⑹负责协调、处理台汛期间本市城市交通和港航行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⑺负责及时收集、上报台汛期间城市交通和港航安全动态信息;
⑻承办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 局指挥中心
⑴负责局系统相关应急响应指令的统一接受和发布;
⑵参与制定、修订局防汛防台应急预案,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相关应急演练;
⑶承担局总值班室职能;
⑷承办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3市运输管理处
⑴成立防汛防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行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保证全市客、货运输的安全服务保证;
⑵负责检查、监督公交、出租汽车、省际客运、轨道交通、货物运输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等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督促企业加强检查,落实抢险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⑶及时掌握并向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交通行业受灾情况,落实应急措施;
⑷承办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4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⑴成立防汛防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⑵受台风、暴雨袭击后,维护城市交通运营秩序,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⑶负责检查、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工具,确保总队办公地点和下属外勤点的安全;
⑷承办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5 市航务处(地方海事局)
⑴认真传达、贯彻、落实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在台汛期间的各项指令、指示;
⑵负责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⑶负责指导各区县地方海事处、直属海事处做好防台防汛工作,指导各辖区防台防汛机构工作开展;
⑷负责检查辖区内船舶、水上设施的防台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⑸加强对台汛期间的内河航运秩序管理,及时掌握各辖区防台防汛工作动态,全面了解灾情,督促相关单位迅速采取防灾、抗灾和救灾措施;
⑹负责及时协调、处理台汛期间内河水域突发性公共事件;
⑺在防台防汛预警信号解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情况并报告局防汛办;
⑻承办上海港防台防汛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6 码头中心
⑴认真传达、贯彻、落实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在台汛期间的各项指令、指示;
⑵负责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⑶负责组织下属各监督站点开展防台防汛工作;
⑷负责检查辖区企业落实防台防汛措施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⑸负责及时处置台汛期间港口突发性公共事件;
⑹加强对台汛期间的港口秩序监管,及时掌握各辖区防台防汛工作动态,全面了解灾情,迅速采取防灾、抗灾和救灾措施;
⑺在防台防汛预警信号解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情况并报告局防汛办;
⑻承办上海港防台防汛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7 港政中心
⑴认真传达、贯彻、落实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在台汛期间的各项指令、指示;
⑵负责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⑶督促岸线使用企业做好环保等相关工作;
⑷负责应急处置台汛期间的环境保护等安全事故及突发性公共事件;
⑸在防汛防台预警信号解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情况并报告局防汛办;
⑹承办上海港防台防汛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8 质监站
⑴认真传达、贯彻、落实局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在台汛期间的各项指令、指示;
⑵负责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⑶协助、督促报监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防汛防台工作;
⑷负责检查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防台防汛措施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⑸及时协调、处理台汛期间上海报监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及突发性公共事件;
⑹加强对台汛期间上海报监水运工程项目监管,及时掌握防台防汛工作动态,全面了解灾情,迅速采取防灾、抗灾和救灾措施;
⑺在防台防汛预警信号解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情况并报告局防汛办;
⑻承办上海港防台防汛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9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⑴负责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本区域内正常服务供应;
⑵负责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城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等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督促企业加强检查,落实抢险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⑶及时掌握本区域内行业受灾情况,落实应急措施,并向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防台防汛准备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防台防汛工作重要性,把握汛情灾害发生的规律性,防汛工作就是根据掌握的汛情特征,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对汛情,首先是立足于防。汛期到来之前,必须按照可能出现的情况,充分做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准备,通过周密安排部署,完善组织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开展防汛宣传,组建应急队伍,储备防汛物资,完善防汛预案,组织汛前检查、度汛工程建设等,落实思想、组织、工程、物资、通信和防御方案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为战胜台风、暴雨、高潮位等灾害打下坚实基础。
3.1.1 制定预案
防汛防台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各单位应根据局防台防汛预案分别制定各自的防台防汛预案,并指导和检查相关企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预案并落实好对应措施。
3.1.2 开展检查
汛前检查是消除汛期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汛前,各单位防汛指挥部门要提早发出通知,对各级、各部门汛前大检查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自下而上组织汛前大检查,发现影响防汛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得贻误防汛工作。防汛检查要按照“六不放过”(即没有检查过的地方不放过,检查中发现隐患和薄弱环节的不放过,造成隐患和薄弱环节原因没有弄清楚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责任人不明确的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不放过)的要求,有针对性、不间断地进行。督促各种防汛措施的落实,把隐患和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有防汛责任的单位都应建立防汛检查登记本,对每次的防汛检查整改情况都必须详细记录。
3.2 预警信息
气象、水务等部门针对影响本市防汛防台工作的四种主要灾害(暴雨、雷雨大风、台风、高潮)的严重程度,将预警信息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预警。
3.2.1 蓝色预警
⑴本市12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
⑵本市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⑶本市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⑷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4.55米的警戒线。
3.2.2 黄色预警
⑴本市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雨量将达20毫米以上。
⑵本市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⑶本市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受热带气旋影响时,可同时出现暴雨。
⑷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4.91米的5年一遇的潮位标准。
3.2.3 橙色预警
⑴本市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
⑵本市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雷雨大风出现时可能出现冰雹。
⑶本市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雷雨大风出现时可能出现冰雹。
⑷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5.10米的10年一遇标准。
3.2.4 红色预警
⑴本市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雨量将达60毫米以上。
⑵本市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雷雨大风出现时可能出现冰雹、龙卷风。
⑶本市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受热带气旋影响时,可同时出现暴雨。
⑷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5.29米的20年一遇标准。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要求
市防汛指挥部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灾害预警级别从轻到重分为蓝、黄、橙、红四种,相应的响应行动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应急响应包括从灾害的预警阶段、发生阶段到善后处理阶段等灾害防御的全过程。
4.2 信息报告
按照各行业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4.2.1 报告形式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级机构按照事件等级及时报告。报告分速报、续报及终报三类,具体为:
速报一般使用电话;续报可采取电话、网络或书面形式,在查明有关情况或发现新情况时随时进行;终报为书面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应立即上报。
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同级共享,快报事故,慎报原因。
险情、灾情发生后,在组织抢险救灾的同时,各单位要按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4.2.2  报告时限
城市交通行业发生突发事件的:从事件发生时间计算,企业要按照内环线以内30分钟、内环线以外60分钟、外省市90分钟之内的时间要求,向市运输管理处及时报告。其中,轨道交通突发事故必须在15分钟以内报告。
港航行业发生突发事件的:从事件发生时间计算,企业要必须在1小时内报局属单位或部门(市航务处、码头中心、港政中心、质监站、洋山办)。
局属单位或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局应急办报告。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也应按照此规定,将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局应急办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速报内容一般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设施损害状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
续报应在速报的基础上追加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以及所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终报在速报与续报的基础上增加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
4.3 应急响应
4.3.1 Ⅳ级应急响应
㈠当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响应指令后,启动Ⅳ级响应。
㈡Ⅳ级应急响应处置
1、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并安排人员进入值班岗位,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各单位也应加强值班,落实应对措施。
2、根据预案要求,局指挥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运输管理处、航务处(地方海事局)、码头中心、港政中心、质监站、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等,应急值班人员进入岗位,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视情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确保正常的服务供应。有情况及时向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3、通知、督促相关经营企业落实防范措施,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4、完成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4.3.2 Ⅲ级应急响应
㈠当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响应指令后,启动Ⅲ级响应。
㈡Ⅲ级应急响应处置
1、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副组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入值班岗位;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检查局属各单位应急值班人员上岗到位情况;掌握全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的整体情况;指导相关单位向媒体发布相关运力调整信息,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局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2、局指挥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运输管理处、航务处(地方海事局)、码头中心、港政中心、质监站、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入应急值班岗位,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防汛工作;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市运输管理处随时了解掌握客、货运输情况,协助相关客运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执法总队加强营运秩序的巡查。
4、航务处(地方海事局)、码头中心、港政中心、质监站、要做好重点港口码头、重点报监水运工程的各项防汛防台措施,落实禁止船舶开航出港、停止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要求,并加强靠泊避风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和卫生保障工作,随时掌握港航客运等相关企业信息,配合辖区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防台防汛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完成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4.3.3 Ⅱ级应急响应
㈠当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防汛防台II级响应指令后,启动II级响应。
㈡Ⅱ级应急响应处置
1、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立即进入II级应急响应状态,局分管领导进入指挥值班岗位,指挥、协调局属单位开展防汛工作;视情召开防汛防台紧急会议,作出应急部署;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检查局属单位应急值班领导和人员在位情况;组织人员赴一线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掌握全行业防汛工作的整体情况;指挥相关单位通过媒体发布运力调整信息,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根据上级指令,组织指挥局属相关单位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停产、停工的指令,组织指挥局属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局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2、局指挥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运输管理处、航务处(地方海事局)、码头中心、港政中心、质监站、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力量抢险,并向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3、市运输管理处要及时报告跨省市长途客运情况,协助相关客运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检查督促并配合运输企业做好防台防汛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执法总队加强对全市营运秩序的巡查。
4、航务处(地方海事局)、码头中心、港政中心、质监站、要做好重点港口码头、重点报监水运工程的各项防汛防台措施,落实禁止船舶开航出港、停止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要求,并加强靠泊避风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向媒体发布航班调整信息,指导、协助相关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和卫生保障工作,随时掌握港航客运等相关企业的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情况;检查督促并配合上海港航企业和受灾地区做好防台防汛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完成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4.3.4 Ⅰ级应急响应
㈠当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防汛防台I级响应指令后,启动I级响应。
㈡Ⅰ级应急响应处置
1、局防汛防台工作小组立即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局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指挥、协调局属单位全力投入防台防汛工作,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检查局属单位应急值班领导和人员到位情况;组织人员赴一线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掌握全行业防汛工作的整体情况; 指挥相关单位通过媒体发布运力调整信息,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根据上级指令,组织指挥局属相关单位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停产、停工的指令,组织指挥局属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局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2、全行业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全力组织排险。
3、完成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4.4 应急结束
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的结束紧急防汛期的指令通知防汛相关单位。
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根据市防汛指挥部解除应急状态的通知,转入常态管理。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局所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上报。
4.5 宣传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市防汛指挥部要求,防汛防台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的原则,由局防汛领导小组统一向新闻单位发布有关交通行业防汛防台情况。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灾情得到控制后,各单位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抢修严重受损的基础设施。
对应急中征用的物资,由各区(县)政府会同市交通港口局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
5.2 评估与总结
每次警报解除后,局属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局防汛办报告本次台汛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事故教训,进一步改进工作。
每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6 专业保障
6.1 公共交通
启动《上海市公交过江路线突发事件、特殊气候情况公交调度方案》,最大限度维持城市交通的正常营运。
6.2 轨道交通
启动《市轨道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保障预案》,针对轨道交通目前地下、地面、高架立体式运营构架特点,按照不同线路、不同设施、不同运营条件应急处置。
6.3 省际客运
因暴雨或大风等恶劣气候影响正常客运,造成乘客滞留时,启动《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4 水路客运
因暴雨或大风等恶劣气候影响正常客运,造成旅客滞留时,启动《上海港口客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5 其他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 监督管理
7.1 教育与培训
市交通港口局制订培训计划,开展对本局及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7.2 演练
7.2.1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平战结合原则,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7.2.2 各级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突发公共事故(事件)的级别和处置要求,组织不定期的应急处置演练,以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7.3 奖惩
7.3.1 市交通港口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至残、死亡的人员,报有关部门,按有关部门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7.3.2 市交通港口局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不服从上级组织指挥调度和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故(事件)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4 预案管理
7.4.1 本预案由局安监处修编,经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并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7.4.2 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演习,每两年组织定期修订一次,非经批准不得修改。同时,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修改:
⑴相关人员或单位及通讯联系发生变更;
⑵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
⑶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实际客运事故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⑷其它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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