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TW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2018年版)》[TW2]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交通行业因受台风、高潮等灾害影响正常营运以及引发本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实施的重点是城市主干道、长大隧道、快速路、下立交、高速公路、一般公路、桥梁、内河通航、轨道交通既有设施的防汛抢险工作;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运营;保障防汛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储备、调运、运输工作以及维护客、货运输市场秩序。
1.4 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手段;坚持安全第一,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迅速响应,科学决策,处置及时,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2 风险评估
根据台汛对本市交通行业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2.1 人民财产损失类
主要包括台风暴雨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交通事故高发、物件设施损毁,导致人员受伤、死亡或财物受损的交通突发事件。
2.2 行业营运受阻类
主要包括台风暴雨等造成或可能造成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铁路及其他交通枢纽及场站的运营受阻,导致需紧急疏散、转移或安置滞留人员、货物的交通突发事件;由于强降雨致航道水位上升,造成本市内河部分桥梁通航净空高度不足,或因防汛部门预排水使航道水位降低,可能造成船舶搁浅堵航等。
2.3 道路设施受损类
主要包括台风暴雨等造成或可能造成道路(含城市高架)、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毁、塌方、封闭交通或其他障碍物阻挡交通等,导致道路交通运行中断的突发事件。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1.1 根据防汛防台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市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交通行业防汛防台工作。
3.1.2 市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由委分管主任任组长,办公室、安全监管处、交通建设处、交通设施处、道路运输处、轨道交通处、航运处(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综合交通处、社会宣传处等委机关处室,委指挥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市码头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上海港引航站等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组员。(见附件1)
3.2 联动响应机构
本市交通行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委指挥中心作为市交通委总指挥部,承担应急指挥平台职能。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市码头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等委直属事业单位,相关行业骨干企业(集团)等单位作为联动响应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3.3 工作机构
市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市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设在委安监处,负责综合协调本市交通行业防汛防台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综合协调本市交通行业防汛防台工作;配合地区政府做好我委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防汛防台工作的法规、政策和调度命令,及时上报并处理防汛防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修编市交通委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对实施情况实行监督;
(4)负责及时收集、上报台汛期间本市交通行业安全动态信息,负责日常的防汛宣传、行业灾害情况统计和防灾分析评估等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本市交通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开展动员、总结、先进表彰、资料汇编等工作;
(6)负责协调、处置台汛期间本市交通行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的资金安排和物资储备管理,负责防汛物资的调度使用;
(8)对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明确由市交通委承办工作事项的实施督办;
(9)承办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市防汛部门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1.1 蓝色预警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后。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本市12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后。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蓝色预警信号(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4.55米的警戒线)后。
4.1.2 黄色预警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后。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本市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雨量将达35毫米以上,或已达35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后。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黄色预警信号(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4.91米的5年一遇的潮位标准)后。
4.1.3 橙色预警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本市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后。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本市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后。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橙色预警信号(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5.10米的10年一遇的潮位标准)后。
(4)造成重大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轨道交通区间严重积水部分停运等)。
4.1.4 红色预警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本市6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后。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本市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雨量将达60毫米以上,或已达6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后。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红色预警信号(本市12小时内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可能达到或超过5.29米的20年一遇的潮位标准)后。
(4)造成重大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轨道交通1条线路以上因严重积水全线停运等)。
本市交通行业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传真、短信、微信、微博、网站、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等。
4.2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4.2.1 思想准备。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防汛防台工作重要性,把握汛情灾害发生的规律性,防汛工作就是根据掌握的汛情特征,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对汛情,首先是立足于防。
4.2.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各项交通应急保障力量的配备。
4.2.3 完善预案。防汛防台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各单位应根据市交通委防汛防台预案分别制定各自的防汛防台预案,并指导、检查相关企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预案并落实好各项对应措施。
4.2.4 开展检查。汛前检查是消除汛期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汛前,各单位防汛指挥部门要提早发出通知,对各级、各部门汛前大检查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自下而上组织汛前大检查,发现影响防汛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得贻误防汛工作。防汛检查要按照“六不放过”(即没有检查过的地方不放过,检查中发现隐患和薄弱环节的不放过,造成隐患和薄弱环节原因没有弄清楚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责任人不明确的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不放过)的要求,有针对性、不间断地进行。督促各种防汛措施的落实,把隐患和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有防汛责任的单位都应建立防汛检查登记本,对每次的防汛检查整改情况都必须详细记录。
4.3 主要预防预警行动
4.3.1 消除下立交防积水隐患
市路政局要督促下立交管理主体落实工程性措施,建立“一处一预案”,设置积水警示标尺,落实“积水20厘米限行、25厘米封交”的管理措施,切实消除积水隐患。
4.3.2 组织公交应急保障力量
市运输管理处合理规划,科学调派运力,保障防汛防台物资运输需求。安排应急公交备车300辆,并建立备车清单(清单应包括备车单位名称、应急联系人、车辆的基本信息等要素),具体制定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督促企业遇市区大面积水或供电故障,电车停驶后由汽车代驶,规定车辆的涉水深度,电车为23厘米(注:超级电容车为18厘米、并联式车辆为30厘米),汽车为35厘米,超过规定且积水区域长达100米以上时,车辆暂停行驶。
4.3.3 健全轨道交通防汛保障
申通地铁集团要全面排查全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及配套的渗漏、倒灌隐患,并落实整改;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机制。针对轨道交通目前地下、地面、高架立体式运营特点,按照不同线路、不同设施、不同营运条件,制定应急预案。
4.3.4 发布行业预警信息
因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影响省际客运时,通过微博、微信、网站、广播等媒体发布停班、停线、停航信息,同时在各长途汽车站点、水路客运站内做好旅客宣传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5.1.1 根据市防汛防台预案的规定,本市交通行业防汛防台的响应行动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5.1.2 进入汛期,本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全称跟踪行业灾情,并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启动后,本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企业应严格服从委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按照市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补充内容见附件5、附件6)
5.1.4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启动后,本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向委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和行业动态。(表格见附件7)
5.1.5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实现多渠道实时发布路况信息、客运信息、航班航次信息、线路调整信息等内容,强化灾害性天气交通疏导。
5.1.6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所在区县的防汛指挥机构全力开展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民交通出行,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所在区县的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5.2 信息报告
按照各行业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5.2.1 报告形式
险情、灾情、行业动态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快报事故,慎报原因。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单位报送按照“一事一报,有情况就报”原则,实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如灾害过程简单可实行一次终报制。
险情、灾情发生后,在组织抢险救灾的同时,各单位要按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具体分为:
(1)首报
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汛防台预警后,各单位应全面及时了解掌握管辖行业运营情况,在预警信号发布后2小时内报送。如发生人员伤亡、旅客滞留车站(候船室)、轨道交通或公交线路大量停运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向委指挥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2)续报
按照防汛防台预警级别报送,不得拖延,不得隐瞒不报。
蓝色防汛防台预警:按要求上报相关动态。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加报。
黄色防汛防台预警:实施“一天一报”,每天9时定时报送。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加报。
橙色防汛防台预警:实施“一天两报”,每天9时、15时分两次定时报送。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加报。
红色防汛防台预警:实施“一天三报”,每天9时、15时、21时分三次定时报送。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加报。
续报可采取电话、网络或书面形式,在查明有关情况或发现新情况时随时进行。
(3)终报
在预警信号解除后12个小时内,按要求报送行业运营情况及工作措施。终报为书面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应立即上报。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也应按照此规定,将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委指挥中心报告。
5.2.2 报告时限
依照《上海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执行。
5.2.3 报告内容
首报内容一般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设施损害状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
续报应在首报的基础上追加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以及所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终报在首报与续报的基础上增加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
具体内容是:
(1)道路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损失、财产损失、下立交积水情况、城市道路(含城市高架)、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通行情况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内容。
(2)轨道交通方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上海地铁全路网实施保驾的级别及时间。停运线路、路段、车站点、停运原因及是否需要公交保障、主要措施等内容。
(3)地面公交方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绕改道、停驶的公交线路涉及区域、停驶线路数(其中因高速封闭停驶数,因道路积水停驶数),绕改道线路数(其中缩线数,改道数)涉及公交企业数、主要措施等内容。
(4)省际客运方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受台风影响的长途客运站名称及数量,共停开计划班次停运班次,在营运的途经台风影响地区的班线数和车辆数,主要措施等内容。
(5)水路客运方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洋山港区、崇明“三岛”客运、内河客渡船以及淀山湖、滴水湖等地的水上旅游船情况,轮渡线路运营情况、主要措施等内容。
(6)内河通航方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进港避风船舶数、滞港安全停泊的船舶数、停运内河渡口户数、停运渡船数、主要措施等内容。
(7)港口码头方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外港、内河货运码头包括上港集团所属码头的作业情况。洋山港区撤离船舶数、洋山拖轮公司所属拖轮安全避风的船舶数等内容。
(8)机场方面:上海浦东、虹桥机场取消航班架次,恢复正常运营时间。
(9)交通建设工程方面:人员伤亡、受损或损失、停工工地数或标段数、工地撤离数和施工人员数、施工车辆船舶撤离数、大型施工设备固定数等内容。
(10)其他行业:报送具体情况,例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停止营运等内容。
5.2.4 职责分工
(1)各单位依据职责负责分别上报管辖行业运营情况及主要工作措施,主要如下:
委交通建设处负责汇总报送交通建设工程方面的情况及工作措施。
委交通设施处负责汇总报送道路设施运行方面的情况及工作措施。
委道路运输处负责报送机场方面的运营情况及工作措施。
委航运处负责报送洋山港区的运营情况及工作措施。
委轨道交通处负责报送轨道交通的运营情况及工作措施。
市路政局负责报送道路设施运行情况及工作措施。
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报送本市省际客运、地面公交等行业的运营情况及工作措施。
市航务处负责报送本市内河通航、内河码头、内河水路客运等方面的运营情况及工作措施。
市码头中心负责报送港口码头(外港)、水路客运等方面的运营情况及工作措施。
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负责报送本市交通工程方面的情况及工作措施。
各单位依据职责报送管辖内其他行业内发生的情况及工作措施。
(2)委指挥中心在汇总各单位(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按相关工作要求上报。
5.2.5 其他
(1)报送时间从接到市防汛办预警指令始计。
(2)报表要加盖单位公章,发纸质传真,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版。
(3)重大事件与情况除通过网络、传真上报外,须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委指挥中心。
5.3 应急响应
5.3.1 Ⅳ级应急响应
(1)当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响应指令后,启动Ⅳ级响应。
(2)Ⅳ级应急响应处置
①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并安排人员进入值班岗位,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各单位也应加强值班,落实应对措施。
②根据预案要求,委指挥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市码头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等,应急值班人员进入岗位,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视情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确保正常的服务供应。有情况及时向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③通知、督促相关经营企业落实防范措施,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④完成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5.3.2 Ⅲ级应急响应
(1)当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响应指令后,启动Ⅲ级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处置
①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委相关处室负责人进入值班岗位;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检查委属各单位应急值班人员上岗到位情况;掌握全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的整体情况;指导相关单位向媒体发布相关运力调整信息,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委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②委指挥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市码头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入应急值班岗位,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防汛工作;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③市路政局督促检查城市道路(含城市高架)、公路(含跨省高速)、桥梁、隧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防汛安全和相关防范措施的实施;落实下立交积水时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市公路绿化树木的应急抢险准备。
④市运输管理处随时了解掌握客、货运输情况,协助相关客运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执法总队加强营运秩序的巡查。
⑤市航务处、市码头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要做好重点港口码头、重点报监交通工程的各项防汛防台措施,视情采取船舶停航、停止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要求,并加强靠泊避风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和卫生保障工作,随时掌握港航客运等相关企业信息,配合辖区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⑥完成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5.3.3 Ⅱ级应急响应
(1)当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指令后,启动Ⅱ级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处置
①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立即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委分管领导进入指挥值班岗位,指挥、协调委属单位开展防汛工作;视情召开防汛防台紧急会议,作出应急部署;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检查委属单位应急值班领导和人员在位情况;组织人员赴一线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掌握全行业防汛工作的整体情况;指挥相关单位通过媒体发布运力调整信息,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根据上级指令,组织指挥委属相关单位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停产、停工的指令,组织指挥委属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委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②委指挥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市码头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各区交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力量抢险,并向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③市路政局督促检查城市道路(含城市高架)、公路(含跨省高速)、桥梁、隧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防汛安全和相关防范措施的实施;落实下立交积水时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市公路绿化树木的应急抢险准备。
④市运输管理处要及时报告跨省市长途客运情况,协助相关客运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检查督促并配合运输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执法总队加强对全市营运秩序的巡查。
⑤市航务处、市码头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要做好重点港口码头、重点报监交通工程的各项防汛防台措施,落实禁止船舶开航出港、停止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要求,并加强靠泊避风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向媒体发布航班调整信息,指导、协助相关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和卫生保障工作,随时掌握港航客运等相关企业的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情况;检查督促并配合上海港航企业和受灾地区做好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⑥完成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5.3.4 Ⅰ级应急响应
(1)当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响应指令后,启动Ⅰ级响应。
(2)Ⅰ级应急响应处置
①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立即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委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指挥、协调委属单位全力投入防汛防台工作,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落实对应措施,保持通讯畅通;检查委属单位应急值班领导和人员到位情况;组织人员赴一线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掌握全行业防汛工作的整体情况;指挥相关单位通过媒体发布运力调整信息,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根据上级指令,组织指挥委属相关单位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停产、停工的指令,组织指挥委属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委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②委指挥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市码头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各区交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全力组织力量抢险,并向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③全行业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全力组织排险。
④完成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5.3.5 紧急防汛期
(1)市防汛指挥部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紧急防汛期的响应
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各类各级响应工作。
5.4 应急结束
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的结束紧急防汛期的指令通知防汛相关单位。
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根据市防汛指挥部解除应急状态的通知,转入常态管理。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市交通委所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上报。
5.5 宣传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和市防汛指挥部要求,防汛防台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的原则,由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统一向新闻单位发布有关交通行业防汛防台情况。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灾情得到控制后,各单位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抢修严重受损的基础设施。
对应急中征用的物资,由各区政府会同市交通委属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
6.2 评估与总结
每次警报解除后,委属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本次台汛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事故教训,进一步改进工作。
每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专业保障
7.1 公共交通
启动《上海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维持城市交通的正常营运。
7.2 轨道交通
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交通保障应急预案》,针对轨道交通目前地下、地面、高架立体式运营构架特点,按照不同线路、不同设施、不同运营条件应急处置。
7.3 省际客运
因暴雨或大风等恶劣气候影响正常客运,造成乘客滞留时,启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处置本市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4 水路客运
因暴雨或大风等恶劣气候影响正常客运,造成旅客滞留时,启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处置本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5 其他
其他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 监督管理
8.1 培训
市交通委制订培训计划,开展对市交通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行业防汛突发事件的培训工作。
各相关企业要组织做好本单位防汛突发事件的培训工作。加强对抢险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抢险的培训,提高专业应急抢险的水平。
8.2 演练
8.2.1 市交通委根据平战结合原则,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8.2.2 各级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突发公共事故(事件)的级别和处置要求,组织不定期的应急处置演练,以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8.3 奖惩
8.3.1 市交通委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报有关部门,按有关部门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8.3.2 市交通委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不服从上级组织指挥调度和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故(事件)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4 预案管理
8.4.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委安全监管处负责解释。
8.4.2 预案修订
市交通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预案。
8.4.3 预案报备
市交通委将本预案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市码头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根据本预案,制订配套的防汛防台预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报市交通委备案。
8.4.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交通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根据上海市防汛防台预案编制依据增添
上海市出台的最新防汛防台预案,因此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