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2

索取号:002421191K/2020-00071 发布机构:上海交通网

文件编号: 沪交规〔2015〕250 号 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管理,规范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市交通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定了《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委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管理,规范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市政府颁发的市交通委、市规土局三定职责,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 本办法所指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主要指涉及城乡空间布局的各类交通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

根据内容和来源,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市级系统层面,主要指全市各类交通基础设施的系统规划或网络布局规划,强调系统性和网络布局方案;第二类是市级项目层面,主要指各类市级交通基础设施或重大项目的选址、选线规划专项规划,明确具体用地方案和规划控制需求,并据此开展相应的规划管控;第三类是区级层面,主要指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发展需求,开展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

第三条(基本原则) 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符合上位规划要求。

(二)遵循规划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和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三分离的原则。

(三)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布局和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适用范围)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审批的交通基础设施专业发展规划,涉及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功能和规模调整的,均应编制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本市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信息发布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启动

第五条(组织编制主体) 市级系统层面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层面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组织编制主体可以指定相关事业单位、政府投资机构、行业运营主体或相关部门等承担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六条(编制单位) 组织编制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委托编制单位编制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系统类和市级项目层面的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规划甲级资质,其余应具备规划乙级资质,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还应具备土地规划资质。

第七条(编制计划) 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每年第四季度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下一年度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计划。

对未列入年度编制计划的市重大工程、民生工程项目及市委市政府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视作列入年度编制计划。

第八条(任务书编制与审批) 未列入年度编制计划的专项规划项目,应由组织编制主体组织编制任务书和研究报告,对编制专项规划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对工作目标、规划内容、成果深度、工作计划等作出规定。

组织编制主体应将任务书和研究报告同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  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基础资料) 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统一使用市规划国土信息平台中的基础资料。由组织编制主体根据年度编制计划或任务书批复,确定合理的编制范围,向市规土局提交相关材料,申领基础要素底版。

第十条(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单位结合现状调研和基础资料,统筹研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乡规划布局、合理利用地区各项城市资源,并综合考虑系统功能及布局合理性、用地方案及规模可行性等因素,完成初步方案编制。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方案审核) 初步方案编制完成后,编制主体应同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综合平衡意见。

第十二条(公众意见) 编制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组织编制主体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规划草案开展方案公示,听取公众意见(保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规划公示期间,组织编制主体应做好相关意见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公示完成后,组织编制主体应形成公示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部门和专家意见) 组织编制主体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草案进行会审,并根据需要书面征询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市级层面、区级系统层面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方案还应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审议。

第十四条(深化完善) 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公众意见、部门和专家意见进行汇总,逐条研究,整理完成《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说明》,并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 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主体) 市级系统层面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市级项目层面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授权市规土局审批(用市政府城乡规划审批专用章);区级层面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授权市规土局审批(用市政府城乡规划审批专用章)。

第十六条(规划上报) 组织编制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将编制完成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相关文件上报。上报材料包括:上报申请表、编制计划或任务书批复、请示文件、技术审核意见、综合平衡意见及相关附件(编制情况说明、公示情况说明、部门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相关专题会、评审会专家意见及会议纪要)、规划成果、电子文件等。

第十七条(规划批复) 审批主体对专项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审查无误后,完成对专项规划的批复。

第五章 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规划发布) 市级系统层面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发布;市级项目层面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发布;区级层面的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发布。

第十九条(成果入库)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成果入库、信息平台更新等工作。

第二十条(案卷归档) 市规划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将规划成果和编制审批过程中的所有程序性文件、规划编制审批的法定依据,以及案卷整理目录分别整理、各自归档。

第二十一条(规划实施) 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涉及对已批专项规划局部微调的,可结合审定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批;涉及对已批专项规划较大调整的,应按照本规程要求修改调整已批专项规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 相关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若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和审批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