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本市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安装应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MB2F31330Y/2023-00116 发布机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道运客〔2020〕206 号 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对营运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升本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将开展本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客运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及应用,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
本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从事省际班线客运及旅游包车客运(含市内)车辆,鼓励从事其他业务的客运车辆一并安装。
二、规范要求
根据市交通委《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试行)等三个技术规范的通知》(沪交科〔2019〕956号)文件,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通讯协议规范(试行)》相关要求。
三、安装时限
在安装范围内的车辆需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9月底前完成入网。
四、具体要求
1.各客运企业应在我局公布的终端产品目录和平台服务商备案名单中自主选择产品和服务商,实施对运输车辆安装和应用工作。同时,应优先选择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体机。
2.2020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入网的客运车辆,可享受相应的安装补贴,逾期不再享受。
3.2020年10月1日起,未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车辆不得从事省际班线客运及旅游包车客运(含市内)运营,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对从事旅游包车客运(含市内)的车辆不再核发包车标志牌。
4.客运企业要切实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引入保险机制。各客运企业应制定月度安装入网计划,按要求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建立企业驾驶员信息库。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营运车辆实施全过程监控,加强智能视频应用及管理,实施智能视频动态监控,强化对不规范驾驶行为的实时动态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未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监控平台的客运车辆擅自从事省际班线客运及旅游包车客运(含市内)的,或者企业未通过企业监控平台开展实时监控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置。
5.市道运中心会同行业协会做好相关宣传,协调、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尽快完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同时,要加强行业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客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营运主体责任,对营运客车开展实时监控。要充分运用行业智能视频监管平台,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督促涉及违规车辆的企业及时响应、快速处置、即刻纠正,确保行业运输安全。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