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有关贯彻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交通委制定了《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就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发展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从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监督机制两个方面,对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行了系统部署。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也下发了有关贯彻文件。
当前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事故依然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好上级工作要求,有必要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为抓手,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规范,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保障本市交通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二、关于主要内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共38条,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隐患的含义、工作原则、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等内容。
第二部分: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第七条至第九条),一是按照业务领域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道路运输隐患、城市客运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等7个类型,同时明确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二是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三是本市交通行业重大隐患的具体判定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标准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三是规定了一般隐患的处理要求、重大隐患的处理要求、监控保障、信息档案、月度报表、承包承租管理、奖惩制度、持续改进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部分:重大隐患的报备和整改(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针对重大隐患,规定了报备责任、补充报备、报备内容、报备方式、制定专项方案、挂牌督办、评估管理等重大隐患整改工作流程。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一是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督促检查、督查内容。二是明确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担事故隐患治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三是明确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在诚信管理、信息汇总分析、强化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强调了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追责要求。
第六部分:附则(第三十八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对应地规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