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解读
原《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交法〔2016〕29号,以下简称原《裁量基准》)经市政府备案通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交通委现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印发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交行规〔2019〕4号)。现将本次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本次修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有关法律法规作了调整。原《裁量基准》施行后,当中涉及到的大部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相关罚则有所调整;同时又出台了《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等法规,当中的罚则需要进行细化。二是原《裁量基准》施行以来,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积累了部分优化调整的建议。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共对79项违法行为作了细化。
(一)覆盖了所有港口专业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覆盖了所有港口行业现行有效的专业性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到港口的其他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法规17部,其中,港口专业性法律法规10部、其他法律法规7部。具体为,法律1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法规1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6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5部《上海港口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政府规章4部《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
(二)编制顺序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顺序编制。下位法对上位法已设定的罚则重复设定罚则的,只对上位法作细化,下位法不作细化。如《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法》已设定罚则的“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违法行为重复设定了罚则,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只对《港口法》作了细化。
在每个项目的具体基准划分上,按照自轻到重的顺序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