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航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解读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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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航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共对15项违法行为作了细化,相关内容如下: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裁量基准》涉及航道法律法规共3部。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行政法规)和《上海市航道条例》(地方性法规)。

二、编制顺序

《裁量基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顺序编制。下位法对上位法已设定的罚则重复设定罚则的,只对上位法作细化,下位法不作细化。在每个项目的具体基准划分上,按照自轻到重的顺序编制。

三、主要裁量情节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行政处罚法定幅度范围内进行了基准划分。主要裁量情节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的潜在危害程度。根据交通运输部规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有关规定,《裁量基准》将航道等级设定为通用裁量情节,主要分为:内河四级以下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以下海轮航道,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两个档次。如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事项等。

二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对违法行为可能屡次发生的,以违法行为的发生次数作为裁量情节。如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事项等。

三是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航道违法行为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持续性违法行为,如未能及时改正,将持续威胁航道通航安全。因此《裁量基准》将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作为重要裁量情节,对未及时改正的,均予以从重处罚。如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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