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政策解读
近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服务国家海洋战略具有重要作用。《条例》颁布实施,能够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保障和引领作用,将进一步推进本市水上搜救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和上海城市软实力,筑牢守好城市安全底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包括几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搜救工作体制和机制。在上位法基础上,对海上和内河水上搜救活动进行统一规范,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机制。依托本市搜救中心平台,推进海上和内河搜救指挥体系的合署运行。上海海事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搜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其他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在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抢灾救险、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条例》整合各方力量,实现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一体运行、高效处置的管理新格局。
二是加强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建立信息化指挥系统,并与“一网统管”平台对接,强化动态监控、信息服务、决策支持、指挥调度等方面功能,提升水上搜救组织协调能力和智能化管理水平。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以及搜救基地和站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各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水上搜救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定期组织开展水上搜救演习,结合本市实际,重点针对邮轮、游艇、渡轮、游船、危险化学品船、航空器等搜救情形开展专项演练。强化专业搜救力量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搜救。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陆联动搜救工作,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推动搜救行动规范和高效。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结合气象、水文、海况等各类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发布水上安全提示信息。有序引导遇险船舶、人员展开自救,要求其他船舶按规定尽力救助。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搜救力量进行搜救。按照规定执行搜救中止、恢复和终止程序,科学有效使用搜救资源,精细化开展水上搜救行动。
四是实现搜救跨区域联动合作。与长三角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水上搜救合作机制和会商制度,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应急联动的水上搜救合作体系,共同研究、协商区域内水上搜救重大事项。推动水上搜救基地和站点、水上搜救力量的共享。健全跨区域水上搜救应急保障机制,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搜救演练、演习,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