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规定》解读
为切实方便本市残疾人交通出行,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对无障碍停车费用给予优惠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限时减免停车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市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道路运输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限时减免停车费用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方案。在起草过程中,听取了相关残疾人和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在吸纳有关意见后,对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现形成《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规定》。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减免对象
明确减免对象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指下肢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有牌证机动车(需为本人名下),由市残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二)减免范围
减免范围为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具体减免范围以名单形式发布,并适时进行更新。
(三)减免方式
每日(0:00—24:00)首次进入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首4小时免费;超过4小时的部分,按照所在停车场(库)收费标准计收停车费用。
(四)明确工作职责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公共停车场(库)落实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费用减免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限时减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于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扰乱停车场所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对残疾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残疾人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市残联应当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信息登记汇总,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相关信息通报市交通主管部门。一旦发现伪造证件、转让牌证、利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违法经营、出租或者出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行为,由市残联会同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减免停车费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