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优化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20〕84号),不断推进船舶检验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市交通委制定了《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营运检验优化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继续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持续优化上海港航领域的营商环境。
二是持续巩固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成果,固化相关检验措施。
三是推动小型船舶检验持续优化,探索小型船舶检验制度改革创新,让船舶检验更加利民便民。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等规定,并结合本市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工作实际制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将“船长20米以下,由上海市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且仅在本市内河水域内航行的金属材质普通货船”作为检验优化的适用范围。工程船、高速船、公务船、游艇和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不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职责分工
《办法》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落实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船舶检验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与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的法定检验职能。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及各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的实施工作。
(三)明确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船舶的特点,在营运期间对船舶予以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四)明确检验优化
《办法》主要对两个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明确对营运中的内河小型船舶年度检验优化。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通过自检方式进行年度检验,同时制定了统一的《内河小型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二是明确对营运中的内河小型船舶船底外部检查替代检验措施。船长小于10米的内河小型船舶可以在第一个和第二个换证检验间隔期内,按照效果等同原则,结合航行水域等因素,进行船底外部检查的替代检验,即可采用吊梢(压载)检验、水下检验等方式实施船底外部检查。
(五)明确保障措施
《办法》通过以下两种措施保障检验优化高质量开展:一是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船舶技术状况等信息,安排验船人员进行实船抽查;二是若发现存在船舶技术状况未有效保持或者声明书弄虚作假的情形,船舶检验证书自动失效,相关船舶应当按照原检验方式重新申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