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信用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有效手段。国务院明确要求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行文要求各地开展“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也需要出台配套的细则。基于上述情况,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于2018年发布了《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本市道路运输市场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行业法规规章、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等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市道路运输局结合行业管理实际,重新起草了《实施细则》,为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提供法制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6条,主要对严重失信主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行为认定、信息管理、联合惩戒、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关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
《实施细则》明确,由市道路运输局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经营主体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归纳汇总,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形成全市统一的严重失信行为清单。
同时,严重失信行为清单将向社会公布,并结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情况等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二)关于信息平台
《实施细则》规定,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工作应当依托统一的行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并根据相关要求明确平台应当具备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统计分析、公布查询、更正更新等基础功能,同时应当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交通运输部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开放、传输和共享。
(三)关于信用信息管理
《实施细则》要求市、区道路运输管理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采集并归集经营主体的严重失信信息,并履行相应的告知和核实义务;在完成归集后,要对其归集的名单内容、依据等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同时对信息自动归集提出了要求。
(四)关于惩戒措施
《实施细则》沿用了前一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做法,在《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六大项联合惩戒措施范围内,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共梳理出21项具体惩戒措施。
(五)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实施细则》规定市道路运输局决定将失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文书并向社会公布。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六)关于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实施细则》规定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晓和查询自己的相关信用信息;规定了严重失信记录消除权,设定公布期限为2年;赋予了信息主体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错误信息记录给予救济渠道;规定了严重失信主动修复权及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