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结合上海港实际,细化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储存管理要求,我委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5年起正式实施,2020年进行了延续,有效期至2025年2月。我委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要求,对《规定》进行评估,继续实施,有关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推进,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扩大,上海港的外贸进出口呈现逐年走高的趋势。其中货值较高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在外贸进出口及水水中转中占有相当比例,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一定的高位增长态势。《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堆存安全作业作出了全面规范,有助于提高港内堆存作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效化解了港内堆场的堆存压力。从实施效果看,通过实施《规定》,严格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堆码、隔离、降温、转栈等措施,以保障港内堆场的安全作业。
二、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第一条为上位法依据;第二条至第三条主要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场的建设及资质要求;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堆存的检查、记录、堆码、隔离、降温等安全措施;第九条至第十条主要规范不同等级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存放的时限;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规范港口经营人的转栈储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