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事故隐患全流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实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起草了《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随着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增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需进一步完善。2024年5月《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完成修订,为贯彻落实规章的要求,督促本市交通行业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动本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强化监管责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市交通委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三条,阐述《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的范围,以及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至第七条,细化了本市交通行业事故隐患的分类,要求企业建立排查工作机制,并通过运用数字化技术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方式以及时限。
第八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方通过协议确定隐患排查的职责,并建立联动管理机制。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信息按时反馈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重申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启动“挂牌督办”流程的条件,通过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设定了引入专家技术力量参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的机制,以及明确对公众举报的事故隐患核实、处置、奖励的具体流程。
第十四条,固化跨部门的事故隐患线索移送制度。
第十五条,规定对治理不力的单位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形成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依据,以及本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