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解读
根据《上海市聚焦提升企业感受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8.0版行动方案)“依法拓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市场等领域的轻微违法不罚事项”有关要求,市交通委对《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交行规〔2022〕8 号,以下简称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自2022年9月20日施行至今年9月底,全市交通系统共对500余件轻微违法案件实施不予处罚,免罚金额180余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交通行业营商环境,有必要依法扩展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二是交通运输部近期陆续公布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内河运输、公路水运工程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必要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进行梳理,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事项予以删除。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作了修改,个别事项对应的罚则已取消,部分事项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有必要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事项情况
现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共有38项事项,本次修订,保留了原清单中的34项事项、删除了4项事项、新增了20项事项,共54项事项。
1.关于删除的4项事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事项的罚则已取消(该事项原由《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设定罚则,后被取消),“客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3项事项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故将上述4项事项予以删除。
2.关于新增的20项事项:包括公路事项1项、道路运输事项6项、公交事项3项、出租事项1项、水路运输事项2项、港口事项1项、地方海事事项4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项2项。
(二)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清单确定了每一个事项所适用的不予处罚条件,当事人只有同时满足所有条件,方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是要求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其中,大多数违法行为均要求系首次发生;
二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能够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三是要求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四是要求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工作,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五是明确了一些排除适用的情形,如相关违法行为涉及客运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等高危情形的,则不适用不予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