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解读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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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聚焦提升企业感受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8.0版行动方案)依法拓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市场等领域的轻微违法不罚事项有关要求,市交通委对《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交行规〔20228 ,以下简称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自2022920日施行至今年9月底,全市交通系统共对500件轻微违法案件实施不予处罚,免罚金额180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交通行业营商环境,有必要依法扩展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二是交通运输部近期陆续公布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内河运输、公路水运工程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必要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进行梳理,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事项予以删除。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作了修改,个别事项对应的罚则已取消,部分事项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有必要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主要内容

(一)事项情况

现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共有38项事项,本次修订,保留了原清单中的34事项、删除了4事项、新增了20事项,共54事项

1.关于删除的4项事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事项罚则已取消(该事项原由《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设定罚则,后被取消),客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3项事项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故将上述4项事项予以删除。

2.关于新增的20项事项包括公路事项1项、道路运输事项6项、公交事项3项、出租事项1项、水路运输事项2项、港口事项1项、地方海事事项4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项2项。

(二)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清单确定了每一个事项所适用的不予处罚条件,当事人只有同时满足所有条件,方可依法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要求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其中,大多数违法行为均要求系首次发生

要求行政相对人能够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要求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要求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工作,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五是明确了一些排除适用的情形,如相关违法行为涉及客运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等高危情形的,则不适用不予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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