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份案例反馈一
编号:沪交群(2025)邮0016号 受理时间:2025-3-18回复时间:2025-3-18
事由:咨询私家车注册“顺风车”功能是否会导致车辆性质变更为“营运车辆”。
答复单位: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处理过程与结果
根据《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中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合乘出行责任。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如遇交通执法机构市场执法检查的,应积极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关规定。
故私家车注册“顺风车”功能不会会导致车辆性质变更为“营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