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按照新规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自2018年7月29日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被取消,汽车维修企业在办理好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详见附件: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