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江乘坐规则乘坐须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1-06-09
字号
[ ]

上海市对江乘坐规则乘坐须知

    为了加强上海轮渡的客运管理,维护轮渡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轮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乘坐秩序

第一条 乘客应服从渡口工作人员指挥,从指定通道进出渡口。骑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乘客下车推行;摩托车过江时应处于熄火状态。

第二条 乘船时先下客、后上客;渡船靠岸后,乘客应下船离站。

第三条 乘客过江须遵守渡口的承载范围和渡船的载客额度规定。

第四条 乘客不得随意进入渡口的工作区域,不得擅自动用渡口和渡船上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赤膊、赤脚、醉酒者,急性传染病患者、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均不得进入渡口。

第六条 自觉保持渡口的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地抛掷杂物和垃圾,渡口、渡船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票务规定

第七条 乘客过江应按规定支付渡费。使用公共交通卡的乘客分别按行人、自行车、摩托车等种类在对应的检票通道刷卡。各类票张限发售航线使用、当日有效。

第八条 离休干部、盲人、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烈士遗属、下肢残疾人专用车乘客,凭有效证件免费过江。凡持有上海市尊老社会一条龙服务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高龄老人优待证》的乘客,乘坐轮渡航线享受优惠价,票价1.00元。

第九条儿童过江须由成人陪同,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及以下儿童过江。1.3米及以下儿童集体过江每2名合购1枚筹码。

第十条 摩托车、人力货车专用渡票限发售航线使用,当日有效,过江时应主动交验,使用公共交通卡应在指定通道刷卡。

第十一条 渡口因恶劣气候停航时对当班乘客实行全额退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票务规则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支付渡费者,按规定票价补缴3倍票款;

(二)因投掷假筹码造成检票设施损坏者,除按本条第一款补缴票款外,须赔偿相应损失。

携带物品

第十三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20千克(含)行包货物或0.2立方米(含)的轻泡货物或长度为2米(含)以下的杆型货物过江,超出部分按规定购买行包货票,并主动交验。

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过江。

第十五条 乘客携带包裹、物品过江应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携带宠物须出示相关证件并将宠物装入笼内。

乘坐安全

第十七条 乘客登、离渡船时应注意码头和渡船的高低空档,防止跌倒损伤。

第十八条 渡船已经启航或未停靠妥当时,不准强行登、离渡船;渡船乘客满额时,不准强行登船。

第十九条 乘坐渡船时,不得将头或肢体伸出船舷或移门外,不得登高、攀坐栏杆和舷墙。

第二十条 渡船因恶劣天气停航或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乘客应自觉遵守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共同维护渡口秩序。

第二十一条 乘客因违反本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自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物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乘坐规则》经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核准,上海市水上公安局备案,自二0一O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