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船舶登记相关问答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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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如何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答: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二)新建船舶、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境外购买的外国籍船舶,需要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进口技术勘验的,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四)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七)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船舶所有人已知晓本船舶抵押权登记情况的说明材料。

2、问:如何办理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答: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持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和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四)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五)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3、问:对外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 021-63236675 (市港航中心海事科)

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00 周一~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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