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上海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委2015年11月颁布了《上海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规定》(沪交设〔2015〕124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各有关单位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加强桥下空间的管理,确保了本市桥下空间安全、有序使用。在执行过程中,个别单位对《管理规定》第三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为进一步明确职责,现就《管理规定》第三条款作如下解释:
根据我委2014年10月下发的《关于推进实施本市市管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属地管理的通知》(沪交设〔2014〕656号)要求,本市市管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根据行政区域实施属地管理。移交的范围是市管公路桥梁(含高架道路)垂直投影面下的桥下空间,以及桥梁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空间,桥梁结构及附属设施不在移交范围之内,即本市市管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均实施属地管理。《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道路桥梁和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配套绿化以外道路红线以内的空间区域。”条款中“配套绿化”,是指原有公路以及公路红线以内作为道路配套设施同步建设的配套绿化,这些绿化设施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不在移交范围之内,由桥梁权属单位负责管养,除配套绿化实体设施以外的桥下空间,实施属地管理。
请相关区(县)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桥下空间的巡查、综合执法以及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置;桥梁权属单位加强对桥下配套绿化的管养,对其所管养桥梁的桥下空间负有安全运行的监管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