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开展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路面治超执法监管、车辆运输车治理等专项行动,通过全面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实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货运车辆生产、销售和改装监管
质监部门要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工商部门要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销售拼装车或擅自改装车的,依法严厉处理。工商部门、交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违法改装、拼装和承修报废车、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货运车辆使用和市场准入监管
1.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加强货车注册登记和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加强道路查纠,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处理结果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要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2.交通部门要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车辆技术关,严防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交通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加强路面执法监督
1.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联合值勤、一站式查处工作制度,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超限管控,完善非现场执法措施。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公安交警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对经公路管理机构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及时依法处理超限检测过程中的治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区县公安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还应由公路管理机构将执法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有关信息抄告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及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行高速公路入口及国省道重点路段检测,逐步实现入口称重和限长、限宽等科学技术手段禁止“双排车”车辆运输车、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路和双向两车道国省道。加强高速公路路面巡逻和视频监控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并在高速公路重点入口、路段和重点时段开展入口检查,对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实施处罚并强制卸载。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禁止“双排车”车辆运输车及装载情况与超限运输通行证不相符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高速公路执法部门。
(三)引导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交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积极推广先进货运车型。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当事人实施惩戒,并积极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严格按照统一的认定标准进行检查和执法。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8月1―31日)。总结分析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委:会同市公安局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对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及车辆运输车是否合规进行认定。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营运货车准入管理和汽车维修市场监管,建立货运企业、营运货车、从业人员相关数据库及信用体系,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运输行为。
(二)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加强货车注册登记和检验,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市交通执法部门开展道路查纠,对非法改装货车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托治超站点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加大对货运车辆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车辆冲卡、拒检、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备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加强车辆的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乘用车生产企业使用合规车辆运输车,调整生产物流计划和物流合同。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健全汽车生产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惩戒机制。
(四)市工商局: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汽车企业的依法监管。
(五)市质监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货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对货车生产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多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牵头,交通、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统一标准和专项治理的安排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专项整治方案,切实组织实施好行政区域治超工作;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讲清超限超载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加强风险评估,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处置治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治超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治超工作有关情况。
(三)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对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要认真排查其车辆在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