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沪交安〔2012〕451号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相关局属单位、行业骨干企业: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12〕96号)要求,现将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转发你们。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办法》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变化,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统称原办法)等办法进行了整合,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清晰,监管措施可操作性强,更有利于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是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相关规定的具体体现。《办法》为企业提供了安全生产资金来源保障,为改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创造了必要条件,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继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决策部署。《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义重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督促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二、深入学习,抓好贯彻
《办法》是在总结原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联合颁发的,保留了原办法的基本精神,并在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宣传贯彻时应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办法》将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等三个行业(领域)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非煤矿山增加了煤层气地面开采、尾矿库和地质勘探领域,危险化学品增加了储存领域,交通运输增加了水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领域。
(二)明确了费用的计提依据。煤矿、非煤矿山仍按产量计提,建筑施工仍按工程造价计提;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其他行业(领域)统一为按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计提。实际提取得按全年提取总额平均到每月提取,增强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定额的计划性。
(三)提高了费用的提取标准。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六个行业(领域)提高了下限标准。企业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其中,交通港航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为:
1、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港口与航道工程为1.5%。
2、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客运业务、危险品(含水陆)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四)扩大并细化了费用的使用范围。《办法》在保留安全生产费用的安全生产设施改造和维修;应急救援器材、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建设等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方面的支出。其中,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具体范围是: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GPS)、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例如,驾驶员培训学校安装、使用教练车培训计时器及平台建设、维护等费用;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同时,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市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应在《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五)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监管要求。《办法》对企业如何规范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三、加强检查,重在落实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贯彻实施。一是要迅速将《办法》转发到各企业,督促企业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尽快熟悉掌握《办法》的规定。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宣贯计划,开展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按《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是指导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企业按《办法》规定将开展标准化建设支出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