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房车租赁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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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本市房车租赁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经营环境,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房车租赁市场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市场准入
从事房车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关于车辆租赁经营行政许可条件,其中车辆应当为工信部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自行式旅居房车 5 辆以上,不包括拖挂类房车,并按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汽车租赁(房车租赁)经营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企业发放经营范围限定为房车租赁的经营许可证件。
二、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汽车租赁行业发展规划,本市新增房车租赁车辆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房车租赁车辆额度实行定额投放,对经营者首次投放为 5 辆,再次投放不超过 5 辆。
三、实行有期限经营
经营者取得车辆额度后,必须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与所获额度对应的全部车辆同时上牌,领取车辆运营证件。逾期未办理完成车辆上牌手续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车辆额度。对丧失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经营资质,同时两年内不再授予新增房车租赁车辆额度。
新增房车租赁车辆额度有效期为 8 年,如在有效期内车辆进行更新,则重新核准期限。
房车租赁车辆额度不得转让。车辆转让、报废时,其额度(含车辆营运证)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回收。经营者如继续更新房车,将按照上述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四、加强房车经营管理
经营者除应遵守《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告知承租人车辆设施、设备操作方法,以及相关露营安全防范等注意事项,并建立相应应急救助体系。
(二)要求承租人与其签订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承诺书。
(三)确保车辆排放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施动态监控;安装必要的应急通讯设备,与企业管理后台实时联通。
(四)对车辆按时进行相关安全性能检测,一年执行四次二级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五)为车辆投保法定机动车保险,并宜购买乘客意外伤害险。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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