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整治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及使用伪造、变造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及使用伪造、变造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违法行为,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水上通航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海事局对办理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及使用伪造、变造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案件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驾驶机动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定性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
(二)船员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被暂扣、吊销、撤销的;
(三)所驾驶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适任证书限定范围的,包括持渔业船员职务证书驾驶交通运输船舶(包括游艇、摩托艇)、持轮机部船员职务证书参与甲板部驾驶等;
(四)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船员无证、持有假证或者证书不符的情况下,仍招录、唆使、安排其驾驶船舶的,按照共同违法行为论处。
二、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船员无证、持有假证或者证书不符的情况下,仍招录、唆使、安排其驾驶船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同时构成其他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户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同时构成其他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证驾驶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安排适任船员在船值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所称船舶,是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 上海海事局
二○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