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
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推进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依法守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场)、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并采取惩戒措施,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交通执法等机构(以下统称市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职权范围内的信息管理、联合惩戒、异议处理等工作。
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所属的区运输管理、交通执法等机构(以下统称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严重失信行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经营主体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归纳汇总,按照规定程序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形成严重失信行为清单。存在清单所列行为的经营主体属于严重失信主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严重失信行为清单,并结合市场经营状况、行业管理需求、法规变化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清单内容。
第五条(信用管理信息平台)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行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并做好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信息平台应当整合现有交通管理各业务信息系统已经产生的信用信息,并具备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统计分析、公布查询、更正更新等基础功能。
信息平台应当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交通运输部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开放、传输和共享。
第六条(信息采集和归集)
市、区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采集和归集相关信息。交通管理各业务信息系统已经产生的信用信息,应当自动导入信息平台,尚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可以先通过手动输入等方式归集信息。
市、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职岗位,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和归集工作,并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
归集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由信息平台予以汇总储存,并可以在管理机构及经允许的其他单位间共享,便于动态了解经营主体的严重失信情况,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信用档案)
市、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严重失信主体信用档案,将工作推进过程中产生的严重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和失信行为等信息记入档案,同步保存于信息平台供查询应用。
严重失信主体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相关从业资格、资质等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包括发生符合严重失信行为清单情形的具体事项,以及发生时间、地点、后续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档案保存)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平台的安全管理,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存档,确保信用档案等数据的完好有效。
信用档案数据信息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九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严重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告知名单的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清单,结合本地区管理现状形成各自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条(公布期限)
经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外公布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应当及时移出名单。
第十一条(信息查询)
经营主体有权知晓与自身失信信息相关的采集、归集和使用等情况,并享有查询的权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等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共享端口等途径查询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更正)
严重失信主体认为自身的失信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以及对外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不准确、不符合列入条件的,可以向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信用修复)
严重失信主体自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布之日起半年以上,完成整改且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已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整改落实、履行义务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修复结果告知严重失信主体。准予修复的,应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予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并移出名单后不到一年再次提出修复申请的,不得予以修复。
第十四条(行政行为被撤销)
据以认定失信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原失信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在被撤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告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上删除该信息,已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同步移出。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道路运输行业的惩戒措施清单,列明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主体、实施手段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清单内容,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实施行业内的联合惩戒,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惩戒措施清单内容应当同步推送至交通管理各业务信息系统,与系统中储存的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实现对接,并进行标注和提醒。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规范开展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惩戒相关工作。如因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处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 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行为清单 | ||||
行业类别 | 失信 | 序号 | 严重失信行为 | 信息采集 |
综合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1 |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且未按行业突发事故(件)信息报告内容及程序进行报告的 | 运管 |
2 | 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 | 运管 | ||
3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引发影响行业安全稳定事件,严重扰乱行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运管 | ||
4 | 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 | 运管 | ||
5 |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参加约谈或者被约谈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但未按期履行的 | 运管、执法 | ||
自然人 | 6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对象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运管、执法 | |
7 | 因强行冲卡、暴力抗法,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 | 执法 | ||
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8 | 造成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运管 | |
9 |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活动的 | 执法 | ||
10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业内相关资质,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业内相关资质的 | 运管、行政服务中心、考试中心 | ||
11 | 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信息采集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承诺而严重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 运管、执法 | ||
12 | 不按规定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经书面催办,仍拒不执行的 | 运管、执法 | ||
13 | 因违反相关规定,被书面限期责令改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 运管、执法 | ||
14 | 因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销备案证明、吊销许可证件的 | 执法 | ||
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行为清单(续) | ||||
行业类别 | 失信 | 序号 | 严重失信行为 | 信息采集 |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15 | 将公交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擅自转让公交线路经营权的
| 运管 |
16 | 擅自调整、终止公交线路经营;或者擅自将公交场站设施关闭、移作他用;或者擅自设立、撤销公交线路站牌的 |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17 | 网络约车平台经营者组织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或者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
| 执法 |
18 | 网络约车平台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方式标明服务价格、定价规则的或者利用超低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执法 | ||
19 | 网络约车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违法使用、故意泄露乘车人信息的 | 运管、执法 | ||
20 | 合乘平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络约车服务,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运管、执法 | ||
21 | 汽车租赁经营者为身份不明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承租人提供服务,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执法 | ||
22 | 非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租赁业务的
| 执法 | ||
自然人 | 23 | 出租驾驶员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于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包括驾驶员被处暂停营业期间)驾驶的 | 执法 | |
24 | 出租驾驶员故意造成计价器失准、利用计价器舞弊的或者不按标准收费,超出合理费用1倍或者100元的 | 执法 | ||
25 | 出租驾驶员拒绝乘客运送要求被查实,或者在规定场所及营业站点扰乱营运秩序,一年内发生2次的 | 执法 | ||
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行为清单(续) | ||||
行业类别 | 失信 | 序号 | 严重失信行为 | 信息采集 |
客运及客运站经营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26 |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运管 |
27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实行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运管、执法 | ||
28 |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一年内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车辆数超过本单位客运车辆总数10%的 | 执法 | ||
29 | 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一年内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车辆数超过本单位客运车辆总数10%的 | 执法 | ||
30 | 经查实擅自违反凌晨2时-5时禁行规定的 | 运管 | ||
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31 | 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执法 | |
货运及货运站经营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32 | 已不具备开业要求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运管、执法 |
33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执法 | ||
34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执法 | ||
35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资质的车辆或者配备无资质的人员从事运输活动,同一行为在一年内达3次的 | 执法 | ||
36 | 未按规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全程监控或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同一行为在一年内达3次的 | 执法 | ||
37 | 同一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 执法 | ||
38 |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 执法 | ||
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行为清单(续) | ||||
行业类别 | 失信 | 序号 | 严重失信行为 | 信息采集 |
货运及货运站经营 | 自然人 | 39 | 因超载超限而阻塞交通、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 | 执法 |
40 | 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 执法 | ||
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41 | 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 | 运管 | |
42 | 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执法 | ||
43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一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执法 | ||
其他道路运输经营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4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或者伪造、转借、倒卖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 运管、执法 |
45 | 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不按标准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 运管、执法 | ||
46 | 擅自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活动或者牵引企业收费超出政府定价1倍,被物价等相关部门查实的 | 运管 | ||
4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运管、执法 | ||
4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未取得教练员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 执法 | ||
自然人 | 4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擅自离开车辆或者在非合规训练场地带教,造成严重后果的 | 执法 |
备注:1、综合,指适用于各个业态的事项。
2、运管,指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各区执法机构;行政服务 中心,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考试中心,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考试中心。
3、一年,指一个自然年。
附件2: 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清单 | ||
序号 | 惩戒措施 | 惩戒主体 |
1 |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 运管、 |
(1) | 不适用告知承诺、提前服务等行政审批简化程序 | |
(2) | 在许可的法定期限内而非承诺期限内,对申报材料加强审查,对需要实地核查的严格把关 | |
(3) | 对“两客一危”等重点监管行业中的新申请、许可到期延续申请或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等,加强审慎性审查 | |
(4) | 对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加强审慎性审查 | |
2 | 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 交通行政 |
(5) | 扣减公交行业因严重失信骗取的公共财政补贴,对其新报送数据严密监控,将失信信息作为扶持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 |
(6) | 扣减出租行业因严重失信骗取的公共财政补贴,对其新报送数据严密监控,将失信信息作为扶持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 |
3 | 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 运管 |
(7) | 出租汽车报废更新的,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 |
(8) | 不推荐作为行业试点单位、重大活动保障单位和政府项目投标单位 | |
4 |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运管 |
(9) | 涉及省际客运、公交等线路经营权管理的 | |
(10) | 涉及车辆运力规模管理的 | |
(11) | 涉及驾校的培训能力核定的 | |
5 |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运管、执法 |
(12) | 增加行业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执法检查 | |
(13) | 约谈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 |
(14) | 对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时,予以慎重考虑 | |
(15) | 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加强核查 | |
6 |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 信息采集、 |
(16) | 通过行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通报 | |
(17) | 归集至本市及交通部等信用管理系统 |
附件3:(内部管理使用)
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信用档案
(法人、非法人组织)
严重失信行为名称: 信息采集机构名称:
基本情况信息(加粗项目为必填项) | 信息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许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主要负责人姓名 |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 | |||||
直接责任人姓名 | |||||
直接责任人身份证号 | |||||
其他相关信息 | |||||
失信行为信息 | 涉及处罚的 | 处罚次数 | 第一次 | 第二次 | …… |
处罚文号 | |||||
处罚事由 | |||||
处罚日期 | |||||
处罚执行情况 | |||||
其他相关事项 | |||||
不涉及处罚的 | 事由 | ||||
日期 | |||||
其他相关事项 |
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信用档案
(自然人)
严重失信行为名称: 信息采集机构名称:
基本情况信息(加粗项目为必填项) | 失信主体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从业资格证号码 | |||||
从业单位 | |||||
从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从业单位经营许可证号 | |||||
其他相关信息 | |||||
失信行为信息 | 涉及处罚的 | 处罚次数 | 第一次 | 第二次 | …… |
处罚文号 | |||||
处罚事由 | |||||
处罚日期 | |||||
处罚执行情况 | |||||
其他相关事项 | |||||
不涉及处罚的 | 事由 | ||||
日期 | |||||
其他相关事项 |
附件4-1:
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号:行政区划代码-XXX)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日期 | |||
上次信用修复日期 | |||
拟修复的失信行为 | 年 月 日,因 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失信信息采集机构 | |||
严重失信认定部门 | |||
信用修复开展情况 |
1、开展信用修复时间: 2、信用修复措施及实际行动: 3、取得的主要成效:
| ||
有关证明材料 |
1、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开展信用修复的相关证明材料。 | ||
真实性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有关信用管理平台中予以记录。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4-2:(内部管理使用)
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行政区划代码-XXX)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 ||||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失信事实及 | 年 月 日,因 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信用修复决定 | ||||
信用修复审查情况 | 1、时限要求合规性审查; 2、证明材料审查; 3、修复措施及结果; 4、其他审查情况。 | |||
初审意见 |
(信息采集机构 ) 年 月 日 | |||
□不同意信用修复; □同意信用修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决定部门 )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