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统一办事指南中相关要素的通知
市道路运输局,委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办事指南中相关要素表述准确性,避免出现表述混乱不清,现将办事指南中有关要素统一如下:
一、窗口接收地址、办理时间、咨询电话等要素
(一)如在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电话咨询:(021)51528500
(二)如在委职业资格中心窗口受理的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职业资格中心
接收地址:徐汇区零陵路147号一楼接待大厅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00(国定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21)64160708
二、网上咨询、投诉等要素
网上咨询:http://jtw.sh.gov.cn“互动平台-网上咨询”栏
电话投诉:(021)12345
网上投诉:http://jtw.sh.gov.cn“互动平台-网上投诉”栏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三、办理期限等要素
法定期限:如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写明,如无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统一为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按照“双减半”工作要求填写。
以上办事指南要素按此执行,如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事指南中其他要素,请遵照《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 31/T 545—2011)执行。网上办事指南要素的录入、修订请参考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指南录入提示(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指南录入提示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人:王正方,联系电话:23111764、18917702373)
附件
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指南录入提示
上海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平台(即“一网通办”后台)
网址:http://218.242.131.189:8080/audit-qlk/
账号:sjtw 密码:11111
在政务服务内容填表中,对各栏目的填写方式规范如下:
(一)法律责任:填写该事项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基本编码,不填写。
(三)实施编码,不填写。
(四)行使层级,从“市级”、“区级”中选填一个,我委事项统一选“市级”。
(五)实施主体性质,从“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中选填一个。
(六)联办机构,如无,请填写“无”。
(七)服务对象:选择自然人,就是显示个人办事,我委从业资格人员的有关许可均选择自然人,相应的主题分类选“交通出行”和“职业资格”两个。其余事项均选择面向法人,并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等中选填一个或多个,相应的主题分类一般选“交通运输”(必选)以及“准营准办”等(可多选,根据具体事项情况确定,比如交通建设工程类的,选“国土和规划建设”)。
(八)申请期限:一般情况选择“无”,如有些延续、注销等,法律规定需要在到期之日前多少天办理的,应列明。
(九)办结期限:法定、承诺均按照“双减半”录入。
(十)办件类型,从“承诺件”、“即办件”中选填一个。办理期限为当场办结的事项填写“即办件”;其余事项填写“承诺件”,同时,应在“审批期限(承诺期限)”栏中填写短于法定办理期限的对外承诺办结时限。
(十一)办理流程图:应以图像型或表格型格式,明确清晰地绘制出所涉及的法定程序和环节以及时限要求。图像要清晰可见,仅保留流程图,流程图按照办事指南附录1格式,不需要出现其他多余文字。
(十二)办理方式:应涵盖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等环节要素,各环节要素中内容及要点应准确明晰。内容应包含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办理时长、申请人员、办事窗口等要素信息。
(十三)特别程序:涉及实地核查,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会审,集体审查等特殊环节的,此事项应注明,不得填“无”。
(十四)通办范围,下拉选填一个。一般选全市,如果有专门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可选全国。
(十五)运行系统,指支撑事项办理的信息管理系统。从“国家级”、“市级”、“区级”中选填一个。一般选市级、如果是交通部等开发的系统,选国家级。
(十六)网上办理深度:按照下拉单选,要注意“网上办理深度”与“到办事现场次数”要素的逻辑关系,确保相符,其中“材料预审”的应到现场不超过2次,“材料核验”的应到现场不超过1次,“网上办理”的应到现场为0次。需根据我委综合业务平台目前功能开发可实现的情况填写。
(十七)网上办理地址:如无特殊原因,均需填写一个网址(https://zwdtuser.sh.gov.cn/)。如果是交通部等系统,就直接写相关地址。
(十八)是否进驻大厅:如在服务中心、考试中心选择是,其余选否。
(十九)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与(十四)网上办理深度互相匹配,避免自相矛盾。
(二十)预约办理,从“本事项可预约办理”、“本事项不可预约办理”中选填一个。除考试中心事项可预约办理,其他事项,都不选预约。
(二十一)物流快递,指对申请材料、证照批文物流递送。从“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不支持物流快递”中选填一个,无特殊原因制约的应填写“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二)自助终端办理:下拉选择填“否”。
(二十三)网上支付,如该事项不收费,则该栏目不填写;如该事项收费,则从“本事项支持网上支付”、“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中选填一个。无特殊原因制约的应填写“本事项支持网上支付”。
(二十四)中介服务,是指法定涉及的中介服务。如不涉及,填写“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如涉及,填写所涉及的中介服务名称,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资”等。与近期梳理,并征求大家意见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匹配。
(二十五)申请文书名称:与申请材料中的,保持一致。
(二十六)填报须知:不填,空着。
(二十七)窗口接收地址、时间等要素按此统一填入
如在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电话咨询:(021)51528500
如在委职业资格中心窗口受理的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职业资格中心
接收地址:徐汇区零陵路147号一楼接待大厅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00(国定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21)64160708
如在其他地点受理的,请如实填写,地址要清晰明确,接收时间需与实际办理相符,咨询电话需打的通。
网上咨询:http://jtw.sh.gov.cn“互动平台-网上咨询”栏
电话投诉:(021)12345
网上投诉:http://jtw.sh.gov.cn“互动平台-网上投诉”栏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二十八)申请材料:按照“双减半”要求填写减材料方式。注明每一份材料的来源或材料的出具部门。示例如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材料来源/ 出具部门 | 要求 |
1 | ×××申请表 | … | … | … | 申请人 | … |
2 | 户籍证明 | 原件 | … | …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 |
3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 … | … |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 |
5 | 验资报告 | … | … | …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 … |
6 | 场地平面图 | … | … | … | 申请人或×××机构 | |
… | … | … | … | … | … | … |
材料份数,数量不要出现0;材料类型要准确。同时,材料名称不可存在有歧义的描述,不应保留“其他材料”“相关材料”等兜底性条目。
各类样本,应提供电子样表下载,且清晰美观,完整规范,内容明确,参考性强,文本或图片中涉及企业或个人不宜公开信息须作隐藏处理。
需要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应提供空白电子表格下载,且样式完整规范,无乱码等。
(二十九)收费信息:要与前面“是否收费”保持一致。
(三十)审批证件:审批结果类型请选择,证件名称写全称,统一不加书名号。
送达方式,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中选填一个或多个。一般是选“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审批证件送达期限,参照“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的形式。
网上事项的其余要素录入、修订按照正式发布的办事指南对应内容进行操作,确保线上线下指南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