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船闸通航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区水务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协同推进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发展六大行动方案》(交办水〔2018〕161号)要求,为确保本市船闸通航安全、运行有序,结合本市船闸通航管理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本市船闸通航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船闸通航能力评估
各区水务部门应组织开展区域内船闸的通航能力评估工作,市堤防处应组织开展市管船闸的通航能力评估工作。通航能力评估应根据船闸设计通航标准和实际通航现状,确定过闸船舶的长度、宽度、高度、吃水深度以及最大船舶载重量的安全尺寸范围。
二、规范船闸通航功能取消工作
加强区域内船闸现状情况的梳理。对于确需取消通航功能的船闸,应满足连续三年无船舶通航或所在河道已取消通航功能的条件,并由船闸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区水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水务局和市交通委批准后,方可取消。市堤防处管理的市管船闸直接报市水务局和市交通委同意后取消通航功能。
三、加强过闸船舶安全管理
水闸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海事部门联动,严格落实《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于严重破损危及水闸安全运行的、机器发生故障影响水闸通航安全的以及超载、超宽、超高的船舶,不得通过水闸。
四、建立区域协同联动机制
针对航道通航等级和船闸通航标准不匹配或同一航道的两座船闸通航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各区水务部门应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堤防处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同一航道上的通航标准。
五、严格执行优先过闸要求
在满足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对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和市内公共运输船舶实施优先过闸政策,各区交通、水务部门和市堤防处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 市水务局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