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0

索取号:002421191K/2020-00006 发布机构:上海交通网

文件编号: 沪交航〔2020〕12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内河船舶环保水平,我委牵头制定了《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汚水环保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建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上海市委、 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1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发展六大行动方案》等文件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船籍港内河船舶环保水平,决定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本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全面实施生活污水环保改造,为保障改造工作有序 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着力提升船舶水污染防治能力,统筹推进本市小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全面 强化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有序推进船舶水污 染的综合治理,为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0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 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彻底消除本市船籍港内河船舶生活污 水直排现象,全面实现本市船籍港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零直排”、“全处置”的工作目标。

三、 改造范围及改造要求

在上海海事局或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下称本市海事机构) 登记的,本市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直排生活污水的 内河船舶均须进行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加装符合要求的生活污水贮存舱(柜);或拆除(封闭)卫生间等处所生活污水设施及相关管路,不再产生生活污水。

四、 补助政策及补助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经审核同意后将给予一定补助资 金(资金支持政策另行制定发布)。

(一)船舶在本市海事机构登记,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

(二)总吨位在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的内河船 舶;

(三)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生活污水贮存舱(柜) 容量不小于0.5m3,并经本市各级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 社上海分社(下称船舶检检机构)检验合格;

(四)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及检验工作。

五、 职责分工

市交通委负责牵头推进本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 水环保改造工作。市交通委下属港航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改造船 舶补助资金的受理工作,建立改造船舶档案,一船一档,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制定《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存储设施检验管理办法》,对改造船舶进行改造验 收,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上记录生活污水环保设施信息,对已设 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船舶要实船核 实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上记录相关信息。自方案发布日起,400 总吨以下未完成达标改造的外省市船舶不得转入本市,船舶检 验机构不得对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本市内河船舶进行检验发 证。

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和相关工作的 宣传,督促船舶配合改造,对未加装或加装后未正常开启使用 污水处置装置的船舶加强检查。自方案发布日起,对不配合改 造的船舶采取措施限制航行,自2020年12月1日起,禁止所 有未达标船舶航行本市辖区水域。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负责 做好面上指导、协调与监督工作,配合做好船舶环保改造工作 及后续接收、转运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是贯 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的具体 措施,也是市委市政府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的一项重点任务,各单位必须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同, 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制定有效工作举措,加强工作联动,确保2020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的意义,进一步增强航运企业和广大船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参与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改造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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