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002421191K/2020-00007 发布机构:上海交通网
文件编号: 沪交法〔2020〕13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满足企业、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办事需求,现就市交通政务服务相关安排通告如下:
一、倡导非紧急业务延期办理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号)的规定,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疫情结束后,有关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及车辆要及时延续办理车辆年审手续;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恢复到原政策制度执行。疫情期间,对于未开展车辆年审的道路运输车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车辆性能维护,特别要做好涉及车辆灯光、转向、制动、轮胎等安全系统和部件的性能维护,并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车辆行驶安全。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内水路运输证件办理工作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本市核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首次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船舶、达到特别检验船龄或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发生变更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领、注销、换发等手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本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对于“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如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但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二、关于确需办理的政务服务业务的相关安排
(一)鼓励“不见面”办理
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APP、“上海交通微培训”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按照相关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规定,进行线上申请;并通过统一物流快递的方式领取许可批文和证件。
(二)实行“不见面”审查
在道路运输、港口岸线使用等审批过程中需实地核查、现场踏勘的,审批部门将采取申请人承诺、线上视频等方式进行核查,疫情结束后由审批部门进行实地复核。在港口岸线使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等审批过程中,需要专家评审的,审批部门将通过书面、视频等方式进行评审。
(三)建议“预约制”办理
对确需到窗口现场办理的业务,当事人可以提前拨打市交通委窗口单位电话(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 51528500,市交通委职业资格中心:64160708)进行咨询和预约,实现错峰办理。
(四)落实“安全办”要求
市交通委窗口单位将全力做好办事场所消毒和服务人员卫生保障工作。当事人至窗口现场办理业务时,应做好个人防护,自觉佩戴口罩,主动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开展体温检测等检查引导工作。在办理期间应尽量减少活动范围,办理完毕后尽快离开现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相关政务服务举措,请及时关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海交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信息。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