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客运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号:沪交港函〔2020〕1003 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12-31 14:47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落实本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1号)以及市应急局、市交通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191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市交通委于20207月召开本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客运企业行业大会,布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结合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本市上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鼓励企业通过共保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企业已投保其它相关险种的,应积极与投保保险公司协商调整项目,以满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

三、同一企业同时属于多个行业领域的,在同时满足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求的前提下,无需重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客运企业要进一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落实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市交通委将适时对投保情况进行督导。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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