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使用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1-00033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科〔2021〕374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交通运输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港口岸电布局方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有序推进本市港口岸电设施标准化建设,持续提高岸电使用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建造
(一)推进新建船舶配建受电设施。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要求,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本市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二)加快在用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利用五年时间,逐步推进本市籍船舶和到港船舶开展船舶岸电系统改造。其中:
1、2021年1月1日起,邮轮在本市港口靠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均要求配备船舶岸电系统。
2、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在沿海港口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靠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均要求配备船舶岸电系统。
3、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干散货船、多用途船等船舶,以及海进江船舶的船舶岸电系统改造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实施。
船舶检验机构严格落实船舶岸电系统的检验要求。
二、完善岸电设施布局
(三)落实新建码头同步建设岸电设施。港口岸电设施是码头环保设施之一。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项目核准备案、设计审查、验收等重点环节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四)进一步提高码头岸电覆盖率。进一步提高现有码头泊位的岸电覆盖率,到2024年,全市五类专业化泊位(集装箱、客货滚装、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的岸电供应能力力争实现全覆盖。到2025年,五类专业化泊位以外且适用高压或低压大容量岸电的码头泊位(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力争实现岸电全覆盖。相关港口企业应加强项目建设的分析论证,确保项目建成后发挥环保效益。
(五)全面开展低压小容量岸电标准化建设。根据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低压岸电接插件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制定适合本市建设、使用的低压小容量岸电系统技术要求。各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低压小容量岸电标准化建设力度,到2021年底,本市对低压小容量岸电适用船舶提供靠泊服务的码头泊位(油气化工码头除外)的标准化岸电覆盖率达到20%以上,到2022年底达到60%以上,到2023年底力争实现全覆盖。鼓励社会第三方参与低压岸电的建设、运营、维护。
三、提高岸电使用率
(六)制定岸电使用计划。推进各港口企业制定岸电使用计划;梳理靠港船舶受电设备配置情况;与船运公司签订岸电使用协议;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探索安全的操作途径,尽早稳妥开展船舶首次接入岸电调试工作和推广工作。鼓励港口企业为使用岸电船舶提供靠离泊便利和费用结算优惠。各航运企业应制定船舶改造计划和岸电使用计划,积极对接相关港口启动岸电使用,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岸电设施的首次对接工作。鼓励航运企业加入《上海港绿色公约》。
(七)严格靠港船舶岸电使用要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本市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本市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设施。从严实施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2021年1月1日起,邮轮在上海港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靠超过3小时,且未使用其他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条件,在本市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本市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设施。各级交通执法部门、海事执法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对岸电使用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具备条件的船舶在靠港期间应用尽用。
四、强化平台服务功能
(八)健全岸电数据报送制度。委托上海市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上海港岸电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发挥岸电数据管理职能并向社会公开上海港岸电设施信息。各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港航中心应当督促相关港口、航运或岸电供电企业按要求向市级平台报送岸电设备的建设和每月运营数据,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数据,报送情况记入各区年度考核。
(九)强化市级平台服务功能。市级平台在线记录的岸电使用数据是相关企业申请本市岸电运营补贴的主要数据来源,市级平台在加强数据对接、统计、查询等服务功能的同时,逐步完善在线支付等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公共码头岸电结算的便利性。
五、落实保障措施
(十)继续执行电价优惠。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岸电供电保障。因岸电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电力业扩增容的,建设单位可向市交通委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2025年底前本市岸电建设项目暂免收“基本电费”,并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大工业电价”。电网企业做好配电网规划支撑,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
(十一)完善收费制度。国际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与加入《上海港绿色公约》并承诺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结算岸电费用(电费和服务费),岸电费用按本市倡议的优惠价格收取,并以此基准确定财政起补点。其他类别码头的岸电费用按照不高于用油发电成本的原则制定,收取岸电费用可参考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建议价格执行。
(十二)简化审批程序。在港区、码头范围内建设岸电设施的,按照港口设备和设施改造的程序,报市交通委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市规划、发改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研究制订本市新一轮岸电扶持政策,将为新能源船舶提供充电服务的岸基充电设施纳入岸电范围,进一步加大岸电运营补贴力度,推动提升岸电服务水平和使用率。
市交通委 上海海事局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