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设置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1-00042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科〔2021〕615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联联充电、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
根据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和充电安全标准,优化快慢充设施占比,现将规范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设置通知如下:
一、加强“僵尸桩”治理
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运营监管,建立“僵尸桩”清查治理制度。新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公共充电设施应录入所属公共停车场(库)的经营备案证编号和备案车位信息,存量公共充电设施在2021年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的补充。市级平台和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完成相关停车信息与站点信息的数据互联互通,由市级平台每季度梳理“疑似僵尸桩”清单报送市交通委。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应会同相关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及时恢复“僵尸桩”的公共充电服务功能。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市级平台定期开展公共停车场(库)的抽查巡检,对多次发现“僵尸桩”现象且未及时治理的充电站点,暂停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星级站点”评定资格,同时按照本市公共停车场(库)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规定扣减相应分值。
二、严格新建停车场(库)的验收管理
本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实施意见》对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库)、出租车蓄车场等场所提出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结合市级平台在线数据,加强充电设施的验收管理工作。充电设施可根据设备总功率进行验收,每个快充车位分配到的充电功率宜不低于60kW,每个慢充桩可按7kW与快充桩换算,即充电设备总功率=快充车位数×60kW+慢充车位数×7kW。各停车场(库)可根据用户实际需求在满足最低充电总功率和最低快充车位数量的基础上,合理配建快、慢充电设施,商超、交通枢纽等配建停车场(库)宜开展即充即走的快充设施建设,办公楼宇、停车换乘(P+R)等配建停车场库宜保留部分目的地慢充设施。公共停车场(库)的充电设施应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充电服务,仅为某一车辆品牌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不计入验收数量。
三、推进既有停车场慢改快改造
本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实施意见》对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库)、出租车蓄车场等场所提出的充电设施改建要求。项目验收可参照通知第二条的充电设备总功率验收方法实施。有慢改快改造需求,但暂无电力增容条件的停车场可在确保用电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既有用电容量”共享的形式开展建设。
四、合理布局设置快充设施
快充设施建设应满足消防管理要求,快充设备宜在地面开放空间集中建设。无地面开放空间或开放空间停车位不足的,应尽量选择在停车库入口的同一楼层进行安装,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沿途应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五、加强充电专用车位设置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库)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充电专用车位,全市统一具备充电功能车位和充电专用车位的地面涂装标识(详见附件)。专用充电车位优先选择配建有快充桩的车位设置,公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或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加强对充电专用车位的日常管理,避免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专用车位。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在公示后,对非充电车辆占用专用充电车位以及充电车辆充电完成后的半小时内未驶离专用充电车位的,可收取差别化停车费用。市级平台建立违规充电车辆的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全市公共充电桩可统一暂停充电服务。
六、加大公共停车场(库)质量信誉考核力度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充电专用车位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引入第三方参与建设的,应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约定划分双方的工作界限和工作权责,并建立相关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为保障同一空间范围内充电设施统一规划、安全运营,单个停车场(库)不宜引入超过三个及以上的公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本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落实公共停车场(库)质量信誉考核要求,强化充电设施、充电专用车位运营监管,推进提高公共停车场(库)充电服务水平。
附件:1.具备充电功能车位示意图
2.充电专用车位示意图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