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浮动 实施规则的通知
文号:沪交道运 〔2021〕1119 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1-04 09:39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出租车运价改革促进出租车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优化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方案的实施要求,现制定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浮动实施规则,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采取基准运价±浮动幅度模式,浮动幅度分为+5%0-5%三档,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高峰时段、平峰时段自主选择一档执行。

二、实施对象

所属车辆全部完成智能计价器更新的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三、实施周期

运价浮动实施周期为一年,每年71~次年630日。首次运价浮动启动时间与优化运价结构2022115日)同步,实行至2022630日。

四、实施方式

(一)浮动规则

高峰时段(除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7:00(含)~10:0016:00(含)~19:00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选择浮动幅度+5%或者不浮动;

平峰时段(除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10:00(含)~16:00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选择浮动幅度-5%或者不浮动。

(二)操作方式

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综合考虑市场需求、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每年615日前向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报备下一个周期运价浮动方案个体工商户由托管公司统一报备,于当年71日起实施。

首次运价浮动方案于2022110日前完成报备。

(三)实施条件

1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报备之日前三年内,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两次为B的,下一个周期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2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被列入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在信用修复完成前,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3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报备之日前一年内,被交通执法部门责令两次及以上暂停营业的,下一个周期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4.个体工商户自报备之日前一年内,所属营运车辆发生三次以上严重违法案件的,下一个周期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上述条件除首次运价浮动之外实施。

配套保障

为严格落实行业明码标价制度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实行运价浮动时,必须配套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车辆顶灯分时段显示浮动幅度;

(二)在车内显著位置规范张贴浮动方案;

(三)在运价浮动实施前,开展驾驶员宣贯及操作培训,让每位驾驶员熟知所属公司(业户)运价浮动方案。同时,要求驾驶员在乘客上车时,主动提示乘客相应时段的浮动幅度。

 

通知2022115日起实施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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