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浮动 实施规则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2-00001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道运 〔2021〕1119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出租车运价改革,促进出租车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优化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方案的实施要求,现制定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浮动实施规则,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采取“基准运价±浮动幅度”模式,浮动幅度分为+5%、0、-5%三档,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高峰时段、平峰时段自主选择一档执行。
二、实施对象
所属车辆全部完成智能计价器更新的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三、实施周期
运价浮动实施周期为一年,每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首次运价浮动启动时间与优化运价结构(2022年1月15日)同步,实行至2022年6月30日。
四、实施方式
(一)浮动规则
高峰时段(除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7:00(含)~10:00、16:00(含)~19:00,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选择浮动幅度+5%或者不浮动;
平峰时段(除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10:00(含)~16:00,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选择浮动幅度-5%或者不浮动。
(二)操作方式
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综合考虑市场需求、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每年6月15日前向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报备下一个周期运价浮动方案,个体工商户由托管公司统一报备,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
首次运价浮动方案于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报备。
(三)实施条件
1.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报备之日前的三年内,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两次为B级的,下一个周期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2.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被列入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在信用修复完成前,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3.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报备之日前的一年内,被交通执法部门责令两次及以上暂停营业的,下一个周期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4.个体工商户自报备之日前的一年内,所属营运车辆发生三次以上严重违法案件的,下一个周期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上述条件除首次运价浮动之外实施。
五、配套保障
为严格落实行业明码标价制度,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实行运价浮动时,必须配套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车辆顶灯分时段显示浮动幅度;
(二)在车内显著位置规范张贴浮动方案;
(三)在运价浮动实施前,开展驾驶员宣贯及操作培训,让每位驾驶员熟知所属公司(业户)运价浮动方案。同时,要求驾驶员在乘客上车时,主动提示乘客相应时段的浮动幅度。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