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市港口经营许可现场核验和审批制证工作的通知
文号:沪交港〔2022〕732 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0-31 10:32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本市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许可受理和审批管理,强化监管履职,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市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现场核验和审批制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现场核验和内容审查

对应当组织现场核验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验(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在承诺期满后组织核验的除外)。

现场核验时,审批部门应当参照《关于规范本市货运码头港区陆域范围的指导意见》(沪交港20211021号),结合码头现场标志标线等相关要素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港区平面图进行复核,重点复核泊位、堆场、主要装卸设备、港区边界以及毗邻主要航道和道路等信息。港区平面图内应当完整标注靠泊装卸区和辅助作业区的基本要素,对陆域范围划分不准确、要素不完整或者区域有变化的,审批部门应当指导港口经营人予以调整,将相关信息同步至市交通委综合业务平台。

受理和审批部门应指导港口经营人规范完整填写《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含《主要港口设施、设备一览表》《经营使用船舶(拖轮)一览表》)。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港口经营申请,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业务分项核定经营范围,不得另外创设许可事项的名称。

二、规范许可证件的印制和发放

审批部门应严格按交通运输部统一的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记载于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使用港口设施、设备或者船舶从事港口经营的,须在附页中载明港口主要设施、设备或者船舶的相关信息。所处通航水域按照限制船舶主尺度规定管理的内河码头,许可证附页中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内可暂不登记码头靠泊等级。

2022年12月起,除从事“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业务外,核发新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时应当附载港区平面图。审批部门应当落实必要的打印设备,对港区平面图实施彩色打印。

三、提高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

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港口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应用水平,使用市交通委综合业务平台做好港口经营业务审批,已自行建立业务“专窗”信息系统的,应当通过系统数据交换等形式保持与市交通委综合业务平台业务信息同步。

鼓励和引导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业务申请,并及时公布许可结果,实现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积极推进以备案等业务优化为突破口,提高“全程网办”的办件比例。建立和更新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设施基础数据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相关许可和服务信息。

四、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区、管委会港口经营审批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抓好相关工作推进,对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审批制证和信息化管理情况组织自查和整改,及时启动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区平面图印制和发放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相关自查整改和工作推进情况书面报送我委。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

 

 

(联系人:邱平 ,联系电话:2311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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